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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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文件精神,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市场+保障”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整合*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含站前区、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租、运营、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
2、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配租型保障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两类。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实行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保障方式,即政府或国有企业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单位或个人(简称“承租人”),承租人依据租金标准、租赁面积承担租金或者给予租赁补贴。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管理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房源统一、统筹分配,按照承租人承租范围、保障条件等分类收取租金。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负责统筹保障性住房规划、管理、保
3、障性住房房源的筹集工作;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是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简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承租人的资格审核、信息录入、动态管理、以及档案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政府选定的国有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资产管理、运营管理、维护维修、使用监管、退出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规划筹集第七条保障性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配租型保障房以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尸型为主,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第八条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收购和收储的房源;(二)在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三)国有企业进行新建、改建和收购;(四)经政府批
4、准由其它类房屋转换(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剩余房源、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办公闲置的房源);(五)既有公租房、保租房。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产权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配租型保障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整体抵押、整体转让,转让后配租型保障房性质不变。第十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赁、运营维护等环节的税费按照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对纳入保障性住房计划后的新建、改建、收购等配租型保障房项目,水、电、气、暖、通信、宽带价格按照民用住宅标准执行,物业收费标准按照物
5、价部门批复标准执行。第十一条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资金遵循“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配租型保障房的投资。第十二条中央、省、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应以家庭、单位或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旦共同生活居住人员。第十四条申请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有
6、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申请人或家庭在本市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享受过本市优惠购房政策且在本市五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四)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本市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收入限定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卜五条申请保租房的承租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本市内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或自主创业、
7、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3个月以上,或经市人力资源部门确认的灵活就业人员。(三)申请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四)申请人或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购买期房暂未交付)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未享受过*市本级优惠购房政策且在本市五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单位集体申请保租房的可以适当考虑集中统筹安排,实际居住人必须为本单位职工,符合保租房申请条件,口承租单位应每季度初向巾住房保障部门报备入住人员详细信息。第十六条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以及公益性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不受就业时间等有关限制。(一)申请人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公益性岗位职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不
8、受就业时间、收入和户籍限制。(二)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家政服务人员应在本市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受就业时间限制。(三)政府引进人才、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复转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可以不受收入标准限制。(四)为了鼓励新毕业异地户籍的大学生(毕业2年内)在*就业,凭毕业证书,可申请暂租一年,不受就业和缴交养老保险的限制。由团市委认定的求职青年人才,可免费提供三个月的“青年驿站”居住服务。第十七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按要求填
9、写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书;(二)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就业合同、住房情况证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流水等收入证明;(四)申请人为本市户籍需提供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五)配租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六)非*市户籍的提供居住证、单位录用证明、单位介绍信;个体经营者提供从事3个月以上的个体生产经营证明;(七)由单位申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通过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意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十八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
10、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二)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为本市户籍的,在户籍所在的社区公示;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在所在的单位公示,同时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三)经公示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兄发生变
11、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退出轮候。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承租人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基础上,实行轮候配租制度。第二十一条对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后1个月内为其提供申请所在范围内的公租房。若房源不足时,可按照规定给予租赁补贴,由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具备房源后,住房保障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1个月内办理签约等入住手续,租赁补贴随即停止。申请人1个月内不办理入住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按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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