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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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甲地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人社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社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箍称行政执法机构)通过一定载体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本局
2、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六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公示单位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
3、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行政执法机构应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公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第十条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第十一条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
4、、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第十二条根据“双隙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第十三条救济渠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曳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第十四条监督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机构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
5、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十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结合人社系统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办理程序。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十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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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局 行政 执法 公示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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