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docx
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甲地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人社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社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箍称行政执法机构)通过一定载体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本局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六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公示单位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行政执法机构应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公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第十条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第十一条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第十二条根据“双隙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第十三条救济渠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曳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第十四条监督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机构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十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结合人社系统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办理程序。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十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第十九条木局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第二十一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主要载体,以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传播手段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县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第四堂公示公开程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第二十三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要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O第二十四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第二十五条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二十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第二十七条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开期限,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三节公示机制:第二十九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要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第三十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要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三十一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局执法机构是指局内承办执法事项的科室和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对外法律文书信息公开等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绥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