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8-03: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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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2024-08-05发布2024-08-05实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O引言1I适用范围I2认证依据标准13认证模式24认证雌元划分25认证委托2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25.2 认证委托资料35.3 实施安排36认证实施36.1 型式试验36.2 工厂检查56.3 认证评价与决定66.4 认证时限67获证后监督6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杳6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杳77.3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7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87.5 获证后的监督记录8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88认证证书88.1 认证证书的保持88.2 认证证书的变更/
2、扩展98.3 认证证书的注俏、暂停和撤销98.4 认证证书的使用9O引言本规则基于消防产品中避难逃生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3、。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认证依据标准依据标准见附件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5.2 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
4、产企业的注册证明,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的生产工艺说明等)。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认证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贡审核、管理、保存、保密上述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5.3 实施安排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井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6认证实施6.1 型式试验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ai.i型式试验方案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
5、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认证委托人按照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6.13型式试跪检测项目型式试验项目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适用试脸项目O认证机构应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6.1.4型式四的实施原则上,型式试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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