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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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和玉溪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本场所管理组织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场所管理组织(管委会、管理小组)是代表信教群众管理场所的群众性组织,对内管理本场所事务,对外代表本场所参与社会事务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二、本场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管理小组组长)为本场所法定代表人。三、本场所管理组织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当地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和全国、省、市、县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一)团结和引导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二)建立健全本场所各
2、项规章制度,确保场所的规范、有序、安全运行。(三)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负责本场所自养事业的经营和管理。(四)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本场所固定资产,对本场所的水、电、路、房屋等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或修缮,做好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维护正常秩序。(五)管理本场所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聘请宗教教职人员和场所工作人员,负责场所内常住人员和临时居住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七)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八)维护本场所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本场所管理组织充分尊重大多数信教群众
3、意愿,在管委会主任的带领下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服从分工,团结干事,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五、本场所管理组织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总结安排场所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场所重大事务;遇有需及时决策事项时,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决策。六、管理组织召开会议时,全体成员应积极参加,因事因病应向主要负贡人请假。请假人数不超过管理组织人员半数的方可召开会议,超过半数的取消会议。七、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视为缺席,每年缺席超过3次的,做IiI动离职处理,管理组织应及时3开会议罢免其职务,并书面向县民族宗教同报备,向信教群众公示。八、管理组织成员任职期未满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向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辞职
4、;主要负责人在收到辞职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集体会议研究并对辞职人员进行答复,如同意其辞职,可择机增补成员。九、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成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对信教群众反映强烈,屡教不改的应及时3开会议罢免其职务,并向信教群众通报。十、本工作制度经管理组织讨论通过后执行。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场所人员管理,维护场所安全有序,制定本制度。一、常住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常住人员是指在本场所居住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二)本场所常住人员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贡管理,管理组织应对场所常住人员的有效证件和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按规定报备。(三)场所供养的教职人员和常住人数,由管
5、理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集体讨论确定。(四)场所管理组织加强对常住人员管理和教育,对常住人员经常开展宗教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常住人员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渗透,反对极端,反对邪教。(五)常住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相同宗教并经家庭同意。非本地籍的常住人员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六)常住人员需服从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场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场所公共设施,尊重本场所宗教观点和历史传统,不得有反党反社会和影响场所团结稳定的言行。(七)对信教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经调查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由管理组织进行解聘、遣送,并按相关规定报备。二、临时居住人
6、员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临时居住人员是指在场所内居住少于6个月的人员。(二)临时居住人员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居住预期超过3天的,场所管理组织应进行审核登记,并指导居住人按布.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场所管理组织应加强对临时居住人员的宗教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临时居住人员爱国爱教,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自觉抵御宗教渗透和极端思想,维护场所的安定团结。(四)临时居住人员需服从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本场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尊重本场所宗教观点和历史传统,不得有反党反社会言论和影响场所团结稔定言行。(五)对不服从场所管理组织管理、不遵守场所管理制度、干扰场所正常活动、影响场所团结或其他不
7、良言行的临时居住人员,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取消其居住资格,遣送出本活动场所。三、教职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场所教职人员由管理组织进行聘任,应聘的教职人员需具有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担任教师的还需具有教师资格证。(二)经聘任并备案的教职人员按本教教规、教义履行职责,可以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三)场所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义和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因病因事外出均应向管理组织请假。(四)本场所教职人员应邀到其他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应事先征求管理组织同意,并按规定报批,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五)场所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况予以调职、解聘等相
8、应处理,并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备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场所财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场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场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场所收支合理,管理合规,保障场所事务、教务等正常运转。二、本场所设会计1名,出纳1名。会计出纳应具有从业资格或一定的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管理组织成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场所会冲、出纳。三、本场所财务管理实行管理组织集体领导。成立财务管理小组,财务管理小组由本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会计、出纳等组成。四、本场所
9、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贡。五、坚持会计与出纳分离,开票与收费分离原则。场所在银行设立银行集体账户,实行单独核算,所有经费统一存入银行,不得将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券账户。六、财会人员必须严守国家财会制度和纪律,收取的资金及时进账。功德箱(奉献箱)要指定三个以上人员管理,开箱同时在场,当场清点签字后,及时入账。因防范不力而发生的资金被盗、丢失,均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七、场所的房产租赁、经营实体承包,经实行集体研究标的,竞标租赁承包,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管理组织成员宜系亲属不得租赁或承包场所所属的房产和经办的企业。八、场所资金使用实行“审核集体议,
10、审批一支笔,公开大家评的民主管理办法。除日常必须开支外,场所的基建、维修、开展宗教活动及大的宗教节口活动、举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各项费用,以及其他需开支费用均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管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九、严格报销制度,一切财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等),并由经办人、证明人、主要负责人三人签字方可入帐。会计负贡原始凭证及其它票据的熨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详细分项、分科目记账。十、会计人员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抵制,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组织报告。十一、财务人员需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做到口清月结
11、,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年底出据财务报表。十二、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来往款项,追讨借款,防止发生坏账,会计出纳应每月对账,保证帐金相符。十三、场所财务实行定期公开。每半年、年终各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活动收支及时公开,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十四、按要求负贡整理合订会计档案,离任时须按规定手续办理会计档案交接。场所每年初第一季度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场所资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场所固定资产包括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使用和所有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经书等其他合法财产。固定资产主要用于满足信教群众举行正
12、常的宗教活动需要。二、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贡对场所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清查、保管、维护等管理工作。三、管理组织要指定财物管理员进行专人专管。财物管理员要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逐项分类登记,建帐管理,存档备查,防止遗失。四、场所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5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记入固定资产核算,并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定期进行盘点核实。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本场所合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场所列入固定资产的财物一般不外借。急需借用的,需经管理组织同意,履行借用审批手续和办理借用登记,明确归还
13、时间,随借随还,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六、本场所固定资产由场所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按信教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进行支配、使用或变更,用于与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七、本场所拥有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房屋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八、财会人员与财物管理员每年底要对固定资产清点核查一次,对一切物品做到不损坏、不流失,不允许公物私用;发现破损、遗失要及时上报管理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场所资产安全:需添置设备和整修设施要根据情况书面报告管理组织,经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购置或整修。九、变更场所固定资产时,由管理组织集体研九重大变动召开有一定数量信教群众代表参加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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