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docx
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和玉溪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本场所管理组织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场所管理组织(管委会、管理小组)是代表信教群众管理场所的群众性组织,对内管理本场所事务,对外代表本场所参与社会事务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二、本场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管理小组组长)为本场所法定代表人。三、本场所管理组织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当地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和全国、省、市、县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一)团结和引导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二)建立健全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场所的规范、有序、安全运行。(三)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负责本场所自养事业的经营和管理。(四)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本场所固定资产,对本场所的水、电、路、房屋等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或修缮,做好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维护正常秩序。(五)管理本场所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聘请宗教教职人员和场所工作人员,负责场所内常住人员和临时居住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七)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八)维护本场所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本场所管理组织充分尊重大多数信教群众意愿,在管委会主任的带领下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服从分工,团结干事,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五、本场所管理组织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总结安排场所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场所重大事务;遇有需及时决策事项时,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决策。六、管理组织召开会议时,全体成员应积极参加,因事因病应向主要负贡人请假。请假人数不超过管理组织人员半数的方可召开会议,超过半数的取消会议。七、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视为缺席,每年缺席超过3次的,做IiI动离职处理,管理组织应及时3开会议罢免其职务,并书面向县民族宗教同报备,向信教群众公示。八、管理组织成员任职期未满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向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辞职;主要负责人在收到辞职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集体会议研究并对辞职人员进行答复,如同意其辞职,可择机增补成员。九、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成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对信教群众反映强烈,屡教不改的应及时3开会议罢免其职务,并向信教群众通报。十、本工作制度经管理组织讨论通过后执行。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场所人员管理,维护场所安全有序,制定本制度。一、常住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常住人员是指在本场所居住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二)本场所常住人员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贡管理,管理组织应对场所常住人员的有效证件和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按规定报备。(三)场所供养的教职人员和常住人数,由管理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集体讨论确定。(四)场所管理组织加强对常住人员管理和教育,对常住人员经常开展宗教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常住人员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渗透,反对极端,反对邪教。(五)常住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相同宗教并经家庭同意。非本地籍的常住人员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六)常住人员需服从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场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场所公共设施,尊重本场所宗教观点和历史传统,不得有反党反社会和影响场所团结稳定的言行。(七)对信教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经调查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由管理组织进行解聘、遣送,并按相关规定报备。二、临时居住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临时居住人员是指在场所内居住少于6个月的人员。(二)临时居住人员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居住预期超过3天的,场所管理组织应进行审核登记,并指导居住人按布.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场所管理组织应加强对临时居住人员的宗教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临时居住人员爱国爱教,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自觉抵御宗教渗透和极端思想,维护场所的安定团结。(四)临时居住人员需服从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本场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尊重本场所宗教观点和历史传统,不得有反党反社会言论和影响场所团结稔定言行。(五)对不服从场所管理组织管理、不遵守场所管理制度、干扰场所正常活动、影响场所团结或其他不良言行的临时居住人员,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取消其居住资格,遣送出本活动场所。三、教职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场所教职人员由管理组织进行聘任,应聘的教职人员需具有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担任教师的还需具有教师资格证。(二)经聘任并备案的教职人员按本教教规、教义履行职责,可以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三)场所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义和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因病因事外出均应向管理组织请假。(四)本场所教职人员应邀到其他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应事先征求管理组织同意,并按规定报批,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五)场所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况予以调职、解聘等相应处理,并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备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场所财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场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场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场所收支合理,管理合规,保障场所事务、教务等正常运转。二、本场所设会计1名,出纳1名。会计出纳应具有从业资格或一定的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管理组织成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场所会冲、出纳。三、本场所财务管理实行管理组织集体领导。成立财务管理小组,财务管理小组由本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会计、出纳等组成。四、本场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贡。五、坚持会计与出纳分离,开票与收费分离原则。场所在银行设立银行集体账户,实行单独核算,所有经费统一存入银行,不得将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券账户。六、财会人员必须严守国家财会制度和纪律,收取的资金及时进账。功德箱(奉献箱)要指定三个以上人员管理,开箱同时在场,当场清点签字后,及时入账。因防范不力而发生的资金被盗、丢失,均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七、场所的房产租赁、经营实体承包,经实行集体研究标的,竞标租赁承包,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管理组织成员宜系亲属不得租赁或承包场所所属的房产和经办的企业。八、场所资金使用实行“审核集体议,审批一支笔,公开大家评"的民主管理办法。除日常必须开支外,场所的基建、维修、开展宗教活动及大的宗教节口活动、举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各项费用,以及其他需开支费用均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管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九、严格报销制度,一切财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等),并由经办人、证明人、主要负责人三人签字方可入帐。会计负贡原始凭证及其它票据的熨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详细分项、分科目记账。十、会计人员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抵制,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组织报告。十一、财务人员需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做到口清月结,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年底出据财务报表。十二、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来往款项,追讨借款,防止发生坏账,会计出纳应每月对账,保证帐金相符。十三、场所财务实行定期公开。每半年、年终各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活动收支及时公开,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十四、按要求负贡整理合订会计档案,离任时须按规定手续办理会计档案交接。场所每年初第一季度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场所资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场所固定资产包括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使用和所有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经书等其他合法财产。固定资产主要用于满足信教群众举行正常的宗教活动需要。二、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贡对场所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清查、保管、维护等管理工作。三、管理组织要指定财物管理员进行专人专管。财物管理员要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逐项分类登记,建帐管理,存档备查,防止遗失。四、场所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5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记入固定资产核算,并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定期进行盘点核实。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本场所合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场所列入固定资产的财物一般不外借。急需借用的,需经管理组织同意,履行借用审批手续和办理借用登记,明确归还时间,随借随还,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六、本场所固定资产由场所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按信教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进行支配、使用或变更,用于与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七、本场所拥有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房屋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八、财会人员与财物管理员每年底要对固定资产清点核查一次,对一切物品做到不损坏、不流失,不允许公物私用;发现破损、遗失要及时上报管理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场所资产安全:需添置设备和整修设施要根据情况书面报告管理组织,经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购置或整修。九、变更场所固定资产时,由管理组织集体研九重大变动召开有一定数量信教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通过,并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能进行。治安管理制度为加强场所治安管理,保持场所的安全稳定,维护宗教和1.与社会和谐,制定本制度。一、本场所负责人是治安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负主要责任。二、场所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安保人员,负责安全巡查,市点部位应配备摄像头或报警器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三、场所管理组织须组织对信教群众开展安全教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信教公民的安全意识,提升抵御邪教和境外宗教渗透的能力。四、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外来人员晚上需留宿的,认真按规定进行登记。五、举办大型的宗教活动应制定应急预案,维护好治安和交通秩序,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申请协助。六、H觉接受宗教、公安部门的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民族宗教局和公安机关,并积极妥善应对。消防安全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木制度。一、本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灾能力。三、场所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四、场所内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因宗教活动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看管。五、注意用电用气安全,人员离开时关闭电源和气源。六、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安全通道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七、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组织自救,并及时将情况报业务主管部门。八、场所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相应的演练。九、自觉接受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文物保护制度(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场所制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场所文物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制度。一、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文物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工作。二、本场所文物保护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文物万无一失。三、做好本场所常住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积极推进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宣传培训。四、本场所安排值班人员值班,对重要保护区域和文物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值班人员须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五、场所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亲H对本场所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六、场所对安全检杳结果进行备案,实行i隹检查谁负贡,谁签字谁负责,并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七、场所对文物保护设施进行修缮或维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申报,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卫生防疫制度为加强本场所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场所卫生防疫由管理组织负责,管委会主任做好场所卫生防疫的第一贡任人。二、场所需引导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场所文明、卫生、防疫建设与管理,把场所建设成为爱国爱教,环境优美的公共场所。三、场所应当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四、场所居住人员和外来人员须遵守场所各项管理制度,讲卫生,防疫病,如发现疫情应及时主动报告。五、场所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贡场所清洁工作,保持卫生整洁。六、场所食堂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方可上岗,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随意进入用房,更不允许上灶台。七、采购场所食材时,选择正规食材,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材,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材原料。长期有超过20人就餐的,厨房应按照相关规定留样备查。八、场所内如发生流感、食物中毒等事件,应立即向宗教事务、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保留、封锁现场,迅速将病人送往医院治疗,暂停信教群众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教务活动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场所教务活动管理,推进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教务活动是指按本教教义教规和有关规定,组织信教群众开展的集体宗教活动。二、本场所教务活动应符合伊斯兰教教规及本地大多数信教群众宗教习惯和历史传统,不扰乱区域内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不开展有损群众身体健康和防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教务活动。三、场所教务人员应积极学习国家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参加培训,确保本场所教务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四、本场所口常教务活动由场所聘请的教务人员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符合本教教规的人员主持。五、未经管理组织同意,外来教务人员不得主持本场所教务活动,本场所教务人员不得受邀到其他场所主持教务活动。六、举办其他非常规教务活动,应由管理组织在征求教务人员意见后,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按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物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场所物品采购使用行为,加强场所物品管理,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物品是指本场所的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用品、后勤服务用品和开展相关活动所需的各类物品.二、场所管理组织全体人员和其他常住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勒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场所财物,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和管理。三、场所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贡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建档立账,逐一清点编号造册。四、场所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场所工作、开展活动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五、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六、物品采购应按照“厉行节约,配置合理,保障运转”的原则,既要及时购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权。七、物品采购和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采购和使用的原则。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的,一律不予报销。八、物品采购由管理组织委派专人负贡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H行采购或在指定地点签字采购。物品采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工作。九、采购场所物品须填写“物品采购审批单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采购物品金额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的,由管理组织负责人进行审批;采购物品金额超过100O元的,须经管理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通过方能进行采购。十、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与采购人员相分离,实行报领制度。物品领用须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口期、用途、数量等内容。物品管理负贡人员每季度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管理组织负责人,并在管理组织会议上进行通报。十一、场所管理组织人员或其他常住人员发生变动的,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印章管理制度一、场所印章使用须严格履行用印审批、登记手续,严禁越权、超范围用印。印堂必须与落款一致。二、印章使用范围<-)呈送上级机关、各级团体的报告、统计报表等:(二)场所印发的各类通知、公告:(三)以场所名义发出的贺信、贺电及介绍信、邀请函等:(四)以场所名义颁发的证件、证书等;(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书。三、印章启用权限(一)用印需管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管委会主任对用印后果负责:(一)严禁私自携带公章外出使用;(三)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帝加盖的方式用印;(四)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便条、空白纸张、非本场所工作人员要求用印等都不得用印。四、印章的管理(一)印章由场所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应存放在保密室、保险柜或其它保密地方。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可将印章移交管委会主任指定的人员暂为代管。代管人员要认真履行印堂管理人员的职贡。<-)使用印章时应该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管委会主任对印章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并适时检查。(三)严禁在印章管理使用上出现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问题。个人不得为本人办理私事用印。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印堂为他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出具证明、鉴定合同(协议)等。(四)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五)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部门处理。给场所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档案管理制度一、本场所档案由场所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场所重要材料必须立卷归档,如:人员档案、财务档案等,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档案保管保密工作。三、木场所档案包括:(一)反映本场所主要职能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声像、影像资料:(一)本场所重要规定、总结、报告、请示和统冲报表、业务数据、社交媒体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等材料:(三)本场所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证件等实物档案:(四)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四、各级来文由专管人员负责签收、登记、拟办,送场所相关人员处理,文件办毕及时存档。重要文件,专管人员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时限办理,及时存档。五、本场所拟定的通知、公告,由本场所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批后按照相关规定存档。六、场所要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做到安全、保密。七、凡到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限时归还。借阅的文件不得遗失、涂改、损坏、污染和转借他人。外单位查阅文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场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但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和限制借阅时间。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文件丢失、泄密等问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八、文书档案应分柜、分类存放,做到卷宗整洁,卷页无霉变,保管室应具备保管档案的必备条件。九、每年三月底前,档案管理人员应完成上年度需归档资料的分类、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确实做到场所事务有档可建、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