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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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背景)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舆情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话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约谈工作。第三条(企业定义)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为已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本规定所称食品经营企业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企业。第四条(约谈定义)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和控制
2、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约谈方式)根据约谈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单独约谈或集体约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六条(实施单位)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自治区、地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第七条(适用情形)企业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问题情形之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开展约谈:(一)未建立健全或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存
3、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四)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确认属实;(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八条(约谈人员)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处(科、股)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分管负责人视情参加。被约谈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参加。自治区、地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组织约谈时,可视情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参加约谈。第九条(约谈内容)约谈内容一般包括:(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及存在问题等事项;(二)向被约谈企业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和要
4、求;(三)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风险防控措施;(四)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五)了解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第十条(约谈程序)约谈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约谈单位提出约谈申请并填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审批单(附件1),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开展约谈工作;(二)约谈单位向被约谈企业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通知书(附件2),如确因客观条件所限,可委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通知书直接送达被约谈企业,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约谈主要事项等,约谈通知书应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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