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版)思考题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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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四版)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 .简述经济法概念。经济法都是调盛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个整体;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第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是发生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2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时&包括:(1)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案,实行全局性协调、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2)公平竞争关系“公平竞
2、争关系,是指现代国家为J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并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特的任务.经济法的独特任务,是在生产社公化和交换社会化的条件下,从公共利益出发,调整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调整具有直接社会性或国家意志性的经济关系这一任务,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
3、展的最坚实的基础。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特定范圉的,即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是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更不调照非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推的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谢整对象不重叠.4 .筒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在经济立法和具体运用中所应遵循的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平衡协调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
4、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基础性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当中,而且体现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由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桎收、金破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中。(3)货权利相一致原则.,贡权利相一致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利(力)、利益、义务、职费和货任必须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5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经
5、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方是义务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范国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决定的,主耍包括以下种类:(D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国家职能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能够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经济法主体中最为重婴的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市场经济活动最上要的参与者。(3)企业的内部机构和人员企业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是指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部门、分支机构、经营齐、劳动者。这
6、些机构和人员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些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经济法律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如内部承包、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劳动合同等,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持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济法律关系。(4)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或其他经济法主体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时,成为经济法主体。6 .经济权利包括哪些?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卜方面:(1)经
7、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活动时依法享仃的权利,如决策权、许可权、审批权、撤销权、检查权、确认权等。(2)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投资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5)请求权。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保护的权利.第章公司法律制度1.简述公司法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有不同的分类:根据
8、股东对公司所负货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加任公司、有限交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分公司: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根据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国籍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设立条件:公司法规定了设立有限贡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
9、住所。设立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常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法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酬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2)中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竞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股东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杂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4)办理审批“一般情况
10、下,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直接登记注册即可。但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公司营业项Fi中的特殊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5)中请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6)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赤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3,简述有限货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货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6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
11、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齐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放、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成,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涧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
12、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州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聃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州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理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企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亚事会负货,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谙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优人;决定聘任或名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贡管
13、理人员;羞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4)监事会的职权。根据g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卜.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谯事、卷级管理人足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击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做行心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H1.提案;依照G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仍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4、。4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股份发行:(1)股份的发行原则。股价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2)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股票的形式和载明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教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4)记名股
15、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5卜股票的交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6)新股发行。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份转让:(1)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T股
16、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2)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3)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敲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17、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也事、监事、高级管理人i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卜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行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5 .简述公司策事、监事、高级管理人m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2乂知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成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员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缎管理人员的,
19、该选举、委派或者牌任无效.笊事、监事、而级管理人m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6 .简述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d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W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简券年的利息;(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7 .简述公司的解散与清党。公司的解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20、限届满或.程规定的其他箱故事由一现;(2)股东公或者腹东大公袂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乂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俏;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的成立公司解散的,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以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卜.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职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仃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徽所欠税款以及清真过
21、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消算程序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E1.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白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免组申报其债权。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贽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近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22、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报告的报送及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章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23、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时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费任。2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哪些?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三部分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3 .简述关于入伙和退伙的法律规定。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以后解散之前,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获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根据6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具备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口)入伙的要求。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24、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贵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货任。退伙:自愿退伙。自愿退伙,是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发生的退伙。关于自愿退伙,6合伙企业法对约定合伙期限和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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