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版)思考题参考答案.docx
经济法(第四版)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 .简述经济法概念。经济法都是调盛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个整体;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第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是发生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2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时&包括:(1)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案,实行全局性协调、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2)公平竞争关系“公平竞争关系,是指现代国家为J'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并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特的任务.经济法的独特任务,是在生产社公化和交换社会化的条件下,从公共利益出发,调整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调整具有直接社会性或国家意志性的经济关系这一任务,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坚实的基础。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特定范圉的,即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是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更不调照非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推的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谢整对象不重叠.4 .筒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在经济立法和具体运用中所应遵循的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平衡协调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基础性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当中,而且体现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由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桎收、金破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中。(3)货权利相一致原则.,贡权利相一致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利(力)、利益、义务、职费和货任必须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5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方是义务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范国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决定的,主耍包括以下种类:(D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国家职能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能够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经济法主体中最为重婴的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市场经济活动最上要的参与者。(3)企业的内部机构和人员企业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是指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部门、分支机构、经营齐、劳动者。这些机构和人员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些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经济法律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如内部承包、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劳动合同等,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持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济法律关系。(4)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或其他经济法主体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时,成为经济法主体。6 .经济权利包括哪些?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卜方面:(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活动时依法享仃的权利,如决策权、许可权、审批权、撤销权、检查权、确认权等。(2)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投资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5)请求权。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保护的权利.第章公司法律制度1.简述公司法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有不同的分类: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货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加任公司、有限交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分公司: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根据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国籍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设立条件:公司法规定了设立有限贡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设立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常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法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酬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2)中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竞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股东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杂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4)办理审批“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直接登记注册即可。但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公司营业项Fi中的特殊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5)中请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6)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赤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3,简述有限货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货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6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齐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放、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成,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涧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州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聃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州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理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企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亚事会负货,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谙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优人;决定聘任或名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贡管理人员;羞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4)监事会的职权。根据g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卜.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谯事、卷级管理人足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击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做行心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H1.提案;依照G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仍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股份发行:(1)股份的发行原则。股价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2)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股票的形式和载明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教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4)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5卜股票的交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6)新股发行。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份转让:(1)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T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2)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3)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敲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也事、监事、高级管理人i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卜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行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5 .简述公司策事、监事、高级管理人m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2乂知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成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员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缎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牌任无效.笊事、监事、而级管理人m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6 .简述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d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W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简券年的利息;(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7 .简述公司的解散与清党。公司的解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程规定的其他箱故事由一现;(2)股东公或者腹东大公袂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乂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俏;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的成立公司解散的,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以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卜.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职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仃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徽所欠税款以及清真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消算程序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E1.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白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免组申报其债权。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贽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近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报告的报送及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章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时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费任。2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哪些?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三部分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3 .简述关于入伙和退伙的法律规定。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以后解散之前,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获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根据6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具备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口)入伙的要求。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贵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货任。退伙:自愿退伙。自愿退伙,是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发生的退伙。关于自愿退伙,6合伙企业法对约定合伙期限和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介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当然退伙。当然退伙,是指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的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依据台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俏菅北执照、近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遨,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3)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是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名条件的合伙人强制清除出合伙企业而发生的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笫49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招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址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退伙后的法律后果。介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贡任的归属会发生变动:是发生继承,二是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鸵,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嫡修班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货任。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4 .简述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严格的限制。G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货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人自有债务的承担:有眼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F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对第:人的贡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声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仃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 .筒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第和责任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清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尊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白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贽用乂2)所欠彳兑款;其他债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消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丁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责任的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HI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1 .简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储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规定,企业破产有两方面的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企业破产的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其偿还的幽定的到期债务,或者对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无正当理由不清偿。当债务人以所有方法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就构成丧失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简称“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其所有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资不抵债是就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相比较而言的,它反映的是债务人的一种客观经济状态。(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企业破产的原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以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及劳动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2 .简述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开始,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谙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H起30日内未答爱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限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谙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简分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3 .简述管理人的产生以及管理人的权利义芳。管理人的选任:根据G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册事务所、会计新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行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m担任管理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杏关系1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货任保险。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有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的权利。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贽用、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m的费用,都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有卜列义务:(1)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低权人委员会的监督。(2)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4)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根据企业破产法B第69条的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处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股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胆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4,简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职权。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临时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6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乂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玳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乂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企业破产法并未对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召开方式进行规定,以往的债权人会议均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5 .什么是重整?什么是和解?更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制订至整计划,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一定期限内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使企业投脱困境以避免破产的制度。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就延期清偿或减免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以避免破产宣告的一种制度。6 .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筮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的种类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合同所做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和调整规则,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己经确定了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乂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取得利益时是否支付相应的对价,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介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不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耍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一定的行为为要件,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成立的合同。如审批、登记等方式。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当事人采取特定的形式,具体形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2 .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由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费任。可见,合同的效力本身有国家意志的介入。如果合同不符合国家意志,则可能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尽管合法的合I可一旦成立便产生效力,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在法律上严格区分开。即使介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即使成立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必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就必须是生效的合同。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I)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具备正幽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具备与订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此种约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和符合。(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口俗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不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3 .简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并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屈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务人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根据民法典第539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4 .简述合同解除的种类、解除条件以及解除后的处理。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1)合同解除的种类: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属于单方解除。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时,即可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骈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双方约定,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属r单方解除0(2)合同解除的条件对于合同的协议解除,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对于约定解除,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563条对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条件作r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股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3)合同解除的处理C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第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竞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贵任,但是担保合同另仃约定的除外。5 .简述违约贡任的承担。1 据4民法典3的规定,述约贵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卜.几种:(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S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2)替代履行民法典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胜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