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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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2)14号)各市、区医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现将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7月29日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为构建简明平稳的通用型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苏府(202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项目范围通用型项目是指服务均质化、
2、标准化程度、患者认知度、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可以被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普遍掌握,医疗机构普遍具备开展能力,在大部分临床具有较为成熟的应用场景的医疗服务项目,通用型医疗服务实行目录管理,目录清单由医保部门公布。根据当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熟程度,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诊察、护理和床位类等70个项目为我市第一批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二、通用型项目价格基准通用型项目原则上由省医保部门统一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试点阶段,在省医保部门指导下,市医保部门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参考长三角地区经济和医疗水平相近城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综合确定我市通用型项目基准价格。三、通用型项目动态调整(一)触发
3、机制通用型项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按照简明指标、长周期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每两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价格在一定周期内保持稳定。触发启动调价需满足下列启动条件之一且不满足任一约束条件:L启动条件(1)上一年度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215%;(2)近三个年度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速累计20%;(3)通用型项目3年以上未调整,并且与周边城市价格有明显差异。2 .约束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I)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超过预期目标;(2)出现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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