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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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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2)14号)各市、区医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现将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7月29日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为构建简明平稳的通用型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苏府(202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项目范围通用型项目是指服务均质化、标准化程度、患者认知度、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可以被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普遍掌握,医疗机构普遍具备开展能力,在大部分临床具有较为成熟的应用场景的医疗服务项目,通用型医疗服务实行目录管理,目录清单由医保部门公布。根据当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熟程度,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诊察、护理和床位类等70个项目为我市第一批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二、通用型项目价格基准通用型项目原则上由省医保部门统一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试点阶段,在省医保部门指导下,市医保部门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参考长三角地区经济和医疗水平相近城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综合确定我市通用型项目基准价格。三、通用型项目动态调整(一)触发机制通用型项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按照简明指标、长周期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每两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价格在一定周期内保持稳定。触发启动调价需满足下列启动条件之一且不满足任一约束条件:L启动条件(1)上一年度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215%;(2)近三个年度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速累计20%;(3)通用型项目3年以上未调整,并且与周边城市价格有明显差异。2 .约束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I)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超过预期目标;(2)出现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3 .选择调价窗口的规则(1)本市近3个月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预期控制目标时,不具备实施通用型项目价格调整的窗口,触发的调价应顺延;(2)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月份不足3个月时,不具备实施通用型项目价格调整的窗口,触发的调价应顺延。(二)调价规则L遴选调价项目经评估通用型项目触发调价后,医疗保障部门遵循以下原则,遴选调价项目:(1)聚类原则。同一类别的通用型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同一轮次进行调整,保持同类项目合理比价关系。(2)轮动原则。不同类型的通用型项目,实行轮动调整,已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实施同向价格调整。(3)必要原则。优先选择多年未调整的项目,或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地区的项目,影响较大的敏感项目,坚持非必要不调整。(4)会商原则。医疗保障部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公立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纳入本次调整范围的具体项目、备选项目、优先次序等。4 .制定项目价格通用型项目调价实行行政决策为主的政府指导价形成机制。调价方法以现行价格为基数,参考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及周边城市价格,兼顾群众承受能力,遵循一定的涨幅和比价规则,在总量范围内进行调整,并按以下规则制定项目价格:(I)强化价值导向。通用型项目价格以医疗服务项目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以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导向进行制定。(2)注重区域平衡。调价项目原则上不得跨价区涨价,拟调价格不超过本价区的第一位。同时,与南京、上海等城市的医疗服务价格相衔接,保持合理比价,我市通用型项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上海,特殊情况,经专家论证,可予以突破。(3)控制涨价幅度。按照低价格高涨幅,高价格低涨幅的原则,严格控制通用型项目的单价涨幅,具体涨幅比例为:项目单价(0,10元,涨幅Wlo0%;项目单价W(10,50元,涨幅至50%+5元;项目单价W(50,100元,涨幅W20%+20元;项目单价W(100,8)元,涨幅W10%+30元。(4)实施分步调整。部分通用型项目因价格基数较低,一次无法调整到位的,应当分步调整,逐步到位。(5)探索同城同价。注射、清创缝合、换药、导尿和护理类等以劳务或物耗为主、均质化程度高的通用型项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各等级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均实行同城同价。逐步探索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等通用型项目,按照医师级别分级定价,相同级别医师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同城同价。附件:苏州市第一批通用型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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