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房地产行业动态分析.docx
《XX年房地产行业动态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年房地产行业动态分析.docx(4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房地产动态2009年6月10B未经许可不得它用O房地产业迎来真正的复苏O2009年1-4月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O二线城市房展会热销解析金融危机下的“购房热”O深圳“小产权房”开闸或带来房价冲击波O聂梅生:国际视野看中国楼市实体经济才是根本O从理论走向实践开征物业税对房市意味着什么?O、假按揭”利益链条深度追踪银行向开发商亮绿灯O境外热钱3月或已微妙转向“潜伏”内地楼市O全国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台3年内拟提供747万户廉租房O房地产开发统计资料2009.11大势点平房地产业迎来真正的复苏政策动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
2、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场走势2009年1-4月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北京部分楼盘退房超30%楼市是否继续回暖存疑二线城市房展会热销解析金融危机下的“购房热”深圳“小产权房”开闸或带来房价冲击波业界论坛聂梅生:国际视野看中国楼市实体经济才是根本从理论走向实践开征物业税对房市意味着什么?地产金融“假按揭”利益链条深度追踪银行向开发商亮绿灯境外热钱3月或已微妙转向“潜伏”内地楼市营销策略房市低迷下的12种营销策略海外之窗次贷危机背后美国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困境英国房价20个月来首次环比止跌要闻简报全国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台3年内拟提供747万户廉租房北京经适房再上市政策分界延3天新老政策分实
3、施供求信息北海嘉莱度假酒店物业资产包相关项目近期公开转让为地产开发统计资料2009年1-4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2009年1-4月房地产开发投资与销售情况2009年1-4月各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2009年1-4月各地区城镇住宅建设情况2009年1-4月各地区商品房销售增长情况2009年1-4月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情况房地产业迎来真正的复苏2009年年初以来,中国房地产销售增长率停止下滑并出现强劲反弹。截至4月份,中国房屋销售面积同比增长39%,远远高于2008年12月接近零增长的水平;与此同时,平均房价同比下降趋势开始回稳,连续几个月录得大幅环比增长。房地产建筑量也呈现出类似趋势。在经历了20
4、08年上半年的显著放缓和下半年的负增长后,在建建筑面积和完工建筑面积于2009年年初都开始录得正增长,到今年4月份,分别同比增长10%和28%。房地产建筑量的复苏反映出供需情况的实质性改善,尤其是当货币政策取向开始宽松时,房地产开发商的财务状况有了显著改善,而银行融资门槛的降低将使得大量在2008年因资金不足或市场需求不明而中止开发的房地产相关项目得以迅速恢复施工。三因素推动复苏虽然房地产销售增长率和房地产建筑量的反弹至今为止仅仅持续了两到三个月,但是我们认为,由于受到以下三个因素的推动,中国房地产业实际上已经开始持续复苏。首先,相对购买力(定义为房地产价格相对于家庭收入)在2008年得到显著
5、改善。我们估计,虽然2008年住宅的每平方米平均价格与2007年不相上下,但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较2007年增长约14%。因此,经历了2003-2007年间的大致稳定之后,相对购买力在2008年录得了有史以来的最大提高。其次,抵押贷款利率大幅下降。五年期基本利率(即抵押贷款的基准利率)从2008年8月的7.83%下降189个基点至12月的5.94%,抵押贷款标准利率折扣幅度的变动更令抵押贷款实际利率大幅降低。目前第一套房抵押贷款的实际利率是4.16%,比2008年8月的水平低了约250个基点,短时间内降息幅度巨大。最后,银行恢复向房地产开发商放贷。房地产开发商贷款增长率从2007
6、年12月的同比增长28%急剧下降到2008年12月的同比增长约7%,这是因为政府为了调控这一产业快速增长,实施政策大量削减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可用资金(尤其是来自银行方面的可用资金)大量减少,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不通过大幅减价来促进销售,从而改善现金流。在我们看来,由于消费者预期财政情况紧张将持续为房地产开发商带来降价压力,导致2008年大部分时间里房地产市场销售清淡。从2008年10月起,当政策重心转为促进增长并预防经济硬着陆时,整体融资环境开始恢复正常。在这样的背景下,消费者对于房地产价格进一步下降的预期开始减弱,购买意愿逐渐增强。房价收入比指标并不完善房价收入比(HPIR,90平方米住房的平
7、均价格与城市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衡量的是绝对住房购买力,一些市场观察家认为这一指标是合适的购买力评估指标。2003年至2008年间,中国的房价收入比的平均值在8到9倍的范围内,远高于3到6倍的标准水平。然而在我们看来,由于中国的一些特殊国情,使得中国的房价收入比可能夸大了绝对住房购买力较低的程度。将下面这两个因素计算进去之后,房价购买力将高于目前的房价收入比所显示的水平,从而进一步证实了不存在全国范围内房价泡沫的论点。第一个因素,是中国家庭收入增长整体强劲,预计这种增长趋势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保持不变。2002年至2007年间,中国人均可支配家庭收入的名义年均增长率约为12%,远高于许多新
8、兴市场经济体,更不用说发达国家了。考虑到可预见的未来的快速收入增长,中国经过收入增长调整的房价收入比(IGATPIR)(即收入持续强劲增长而购房价格固定不变)将在购房后的几年内急速下滑。我们认为,当估测一个像中国这样快速增长的经济体的住房购买力时,经过收入增长调整的房价收入比(IGA-HPIR)是一个比房价收入比(HPIR)更加适用的指标。由于发达国家3至6倍的房价收入比标准水平是基于这些国家的预期收入增长,因此在估算中国的IGA-HPlR时,我们用的是中国同发达经济体间的预期收入增长差额。如果我们假设中国的名义家庭年收入增长率比发达国家高5个百分点(从过去5到10年的历史纪录来看,这并非一个
9、过高的假设),那么目前在中国购买一套房产,其平均房价收入比将从现在的8.3倍(2007年数据)降至5年后的6.5倍。第二个有助于解释看似过高的房价收入比的因素,是中国相当高的住房拥有率以及强烈的住房升级需求。中国的住房拥有率超过80%,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这是相关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产物。在相关计划经济体制下,绝大多数的职工住在公房里,这些公房后来被私有化并以非常大的折扣(许多情况下甚至免费)出售给这些职工。在这种背景下,非同一般的高住房拥有率是过去相关计划经济畸变的结果,而不是市场经济的自然产物。中国的大多数公房,特别是相关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公房,往往质量很差,再考虑到近年来家庭收入迅
10、速上升,这也是为什么在住房拥有率已经很高的情况下仍然有强烈的住房升级需求的原因。我们估测,近年来至少有30%的住房需求源自住房升级需求,而其首付款往往来自出售第一套房的收入。换言之,大约30%的购房者已经有相当大的一笔房款,来自于国家公房私有化的财富转移,这使他们不必动用现在的收入或储蓄即可支付首付款。而在发达国家,情况则大为不同,他们有正常运转的房地产市场,不存在被抑制的住房升级需求。我们假设,购房者出于住房升级的要求,需要支付40%的首付款(鉴于目前平均首付款约为35%,40%是一个颇为保守的假设),而这些首付款完全来自第一套房的销售收入。通过调整住房升级需求这个特殊因素之后,我们估测房价
11、收入比将从目前的8.3倍降至7.3倍。综合考虑以上两个中国的特有国情,我们估计调整后的住房收入比将在5.7倍左右,远低于目前的8.3倍。地产复苏意义重大在我们看来,短期推动因素和基本面都显示房地产业的复苏是真实且可持续的。尽管大家都更关注于中国政府实施的大型财政刺激政策,但我们认为,迄今为止房地产业的复苏是当前中国经济中最鼓舞人心的进展。受到积极政策的刺激,主要由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的基础设施相关项目的投资显著增加。如果2009年之后刺激效果逐渐消失,强劲的投资增长究竟能否持续已经成为众多市场观察家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业的复苏使得人们有理由相信,基于市场的私人投资以及
12、它对其他经济活动的积极影响(如消费、土地销售恢复正常令当地政府收入增加),将会弥补政策刺激效果的最终消失,帮助维持经济的有机增长,尤其是帮助中国经济度过2009年之后G3经济体(美国、欧盟、日本)的长期衰退。我们观察到,目前中国房地产销售显著增长,大城市的房地产存量房已经开始迅速减少。根据摩根士丹利的房地产研究小组预计,目前大城市的存量房水平介于上海约3个月销售量到北京约11个月销售量之间。用另一个指标,依据主要市场的可供销售闲置面积,我们预计全国存量房水平在经历了2008年大部分时间的快速增长后最近已停止增长。当存量房停止增长甚至开始减少,销售的显著复苏将最终演变成新相关项目启动的显著复苏。
13、虽然开工建筑面积的年同比增长率仍然处于负值范围内,但我们认为该数据将在2009年下半年走出低谷并重新录得正增长。根据过往经验来看,新相关项目启动开始对销售造成影响需要大约六个月的时间。繁荣的房地产市场还会促进私人消费。尽管新的房地产建筑量仍然低迷,但房地产销售的复苏已经为房地产相关零售销售带来积极的影响,这将有助于刺激整体零售销售的反弹。例如,建筑和装饰材料及家具的零售销售,自今年年初以来强劲反弹。无须担忧政策调整不可否认,房地产业的复苏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策回归常态。自2005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紧缩措施来抑制快速上涨的房地产价格,我们认为,这些紧缩措施的目标是解决收入/财富差距这个社
14、会问题,而不是从经济/金融角度出发的实际意义上的房地产泡沫。自2008年10月起,几乎所有紧缩措施都在回调,目的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恢复。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对中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08年10月起进行的政策调整是政策回归,而不是酌情、反周期的临时性政策松动,预计政府对于现行房地产业的政策取向维持不变。我们认为,当前地产政策的意图在于通过废除不适当的、人为阻碍其发展的紧缩政策措施,鼓励基于市场的商品房产业,以及用社会基金开发低成本、低租金的经济适用房相关计划,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这是一个有效且可持续的政策途径,因为一个迅速增长的商业住房相关计划需要有一个可行的经济适用
15、房相关计划来匹配。考虑到房地产业对于支持经济复苏及实现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性,有关于政策调整可能对该产业不利的担忧是没有根据的。政策推动下的基建投资正在对中国经济的复苏起到积极作用,而其中我们认为最鼓舞人心的进展是房地产业的复苏。我们坚持认为,中国不存在全国性的房地产价格泡沫,中国房地产业的基本面仍然保持稳健。考虑到房地产业对于支持经济复苏的重要性,因此对于政策调整可能对该产业不利的担忧是没有根据的。(中国证券报摩根士丹利王庆章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2009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16、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
17、)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合约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
18、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管控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建筑区划
19、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管控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管控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O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合约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
20、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21、,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管控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22、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合约、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管控规约,或
23、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第十六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管控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24、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合约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第十九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2009年5月15日最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房地产行业 动态 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274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