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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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附件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运维保护,保障城市污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重庆
2、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污水主干管”)是指: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相连接的一级污水干管及其配套检查井、沉砂井、溢流排口、应急排放口、接入井、通气设施、管道支墩等设施。第三条城市污水主干管保护应坚持统筹协调、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城市污水主干管安全稳定运行。第四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主干管
3、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排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污水主干管运营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发现履责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三漂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六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为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权属范围内的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以及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城市污
4、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城市污水主干管开展巡查和维护,保障城市污水主干管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第七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可以自行对城市污水主干管进行运维保护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专业单位负责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工作,委托运维应签订运维保护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第二章运营维护管理第八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编制年度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方案,并报送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运维方案应明确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范围、主要内容、现场巡查计划、设施维护计划、人员安排及资金来源、规模和管理办法等。第九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严格按照运维方案开展日常运维工作,并应于年底将运维
5、方案执行情况报送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应对运维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体系。第十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对城市污水主干管及附属设施建档立册,并在运维工作中及时更新附属设施状态。第十一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对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附属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并形成巡查记录。城市污水主干管巡查分为日常巡查、重点部位巡查(明渠接入口、溢流通道、应急排放闸门、建设施工活动地段、高危边坡地段、临江泊船地段等)、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突发性专项检查等。日常巡查原则不少于每周2次,重点部位巡查不少于每天1次;季节性、重要节日巡查可根
6、据实际需要增加巡查频率;其他巡查频率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二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在巡查中发现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存在破损、堵塞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并采取措施修复、疏通,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同步向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应对修复处置结果进行核查。若存在第三方责任单位,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积极联系责任单位立即修复处置。拒不修复处置的,由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依法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在每年汛期前后分别对城市污水主干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疏浚,同时针对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配套附属
7、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测评估,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结构性检测评估,如发现问题应限期处理,并将问题和处理结果报送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第十四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定期检查城市污水主干管接入情况,掌握接入口位置、服务范围、管径、接入形式、截流堰高、截流倍数、来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管理档案,并报送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针对截流接入口,上游合流区域短期难以完成雨污分流改造的,合流管网末端截流倍数应严格按原设计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截流倍数;上游雨污分流改造完成后,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配合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取消末端截流堰。第十五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积极
8、构建污水主干管监测系统,实现对污水主干管、配套接入口、溢流口、应急排口的水质、流量监测以及针对溢流口、应急排口的实时视频监控。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编制城市污水主干管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形式、监测频次、监测参数等,做到应测尽测,监测方案应征得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应于每轮水质监测后汇总、分析水质监测数据,形成水质、流量监测分析报告并报送区县(自治县腓水主管部门,分析报告应对城市污水主干管运行效能、现状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第十六条城市污水主干管权属单位对污水主干管水质、流量监测数据异常点位进行排查,分析问题成因,及时报送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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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住房 城乡建设 委员会 关于 印发 城市 污水 主干 管运维 保护 管理办法 试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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