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品管理规定.docx
《押品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押品管理规定.docx(8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北京银行非零售押品管理规定1 .目的为完善非零售抵(质)押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银行各级机构非零售押品的管理。涉及境外担保业务押品管理的,除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还应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及附件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原文件北京银行公司类授信业务押品管理规定(京银风发(20626号)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废止。3 .定义、缩写和分类3.1 定义(1)非零售:指除零
2、售授信业务以外的授信类业务,包括公司贷款、贝占现、保理、债券投资、结构性投资、同业融资、透支、垫款等表内业务;贷款承诺、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债券承销、代客理财投资、资产证券化发行管理等可能承担声誉风险、隐性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2)押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管理规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我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我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及权利,即抵押物或质物。押品权属证明:指抵(质)押契证、有价单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我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及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款单、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保险单、仓单、提单等有价单证;依
3、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股权、基金份额;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不动产权利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交通工具登记证明、存货或固定资产购置发票等动产权利证明;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其他依法可设定抵押、质押资产的权属证明。(4)押品管理:指押品情况调查、押品权属证明管理、押品现场核查、价值评估与后期监控、抵(质)押登记等工作。(5)押品情况调查:经营单位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占有情况、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
4、关系等。(6)押品权属证明管理指经营单位的信贷业务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对押品权属证明的接收、移交、保管、退换等过程。(7)押品现场核查:指经营单位对押品是否存在、押品状态是否正常、是否与权属证明记载内容一致、是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是否存在在先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是否办理保险、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等事项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过程。(8)押品价值评估:指经营单位委托由我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或内部评估模型等方式对押品市场价值进行估算或测算。押品价值等于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法定优先受偿款。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在处置押品、实现抵(质)押权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我行
5、有约束力的约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质押债权受偿的款项。(9)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二押品担保本金余额宁押品估值X100%o(10)本行有权审批机构: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分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及其他授权审批机构。(11)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总分行公司、金融市场条线负责非零售授信业务产品研发、管理实施的部门。32缩写(1)经营单位:指北京银行经营授信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3.3分类(1)北京银行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包括抵押担保管理、质押担保管理。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
6、职责。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押品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高级管SM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总行风险管理部(1)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负责押品准入清单的制定、管理,对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进行认定,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清单;(2)负责非零售押品内部估值模型开发与优化;(3)负责从信用风险管理角度确定缓释分配规则;(4)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押品压力测试工作;(5)根据压力测试结果、风险预警提示等事项,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6)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非零售押品管
7、理系统功能业务需求,并支持后续的系统开发建设;(7)负责维护非零售类授信业务合作评估机构清单并定期更新;/O1壬上日/HH1111修:fffc口辛丁fc64u川壬11+匕曰总行信用审批部(1)负责依据政策制度、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管理需要,对押品准入条件提出修订或完善意见:(2)对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总体政策提出反授信业务担保的受理、调查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馈意见及完善建议;(3)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功能业务需求,并支持后续的系统开发建设。总行酸后管理部(D督导各分行做好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存续期管理工作;(2)牵头组织全行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再评估工作,督导分行定期
8、做好押品价值再评估工作;(3)负责全行非零售押品系统性风险预警提示工作;(4)牵头建立非零售押品管理系统,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等信息,牵头负责所辖范围内非零售押且替珅五结的口当管用I总行磁资产管理部(1)依据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相关管理规定,对上收至总行的不良资产项目直接进行财产保全及清收处置,并对分行自行开展的不良资产的财产保全及清收处置工作进行督导:(2)负责督导各分行做好不良资产及债委会等业务相关非零售押品的存续期管理工作。本行有权审批机构(1)负责送审业务的押品准入、价值评估认定;(2)审核押品基本信息、价值评估所选参数、所选样本的正确性,审核外部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押品价值
9、认定建议。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分情况做出修改、重估或不予以确认的决定。(3)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本级信用审批委员会意见整理形成最终审批意见;对超授权业务,上报授信业务担保的受理、调查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上一级授信评审机构审批。总/分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门对业务部门报审的法律文本进行审核或认定。总行普惠金融部(1)负责依据政策制度、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管理需要,对押品准入条件提出修订或完善意见:(2)以本规定为基础,明确产品文件中的押品管理要求;(3)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功能业务需求,并支持后续的系统开发建设。总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1)以本规定为基础,可结合产品特定需要明
10、确产品文件中的押品管理要求:(2)结合产品特定需要,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功能业务需求,并支持后续的系统开发建设。总行运营管理部(1)负责业务有关的核算账户设置与使用规范;(2)负责制定与业务有关的核算规则;(3)负责制定北京银行行内代保管物品的管理要求、物品的出入操作流程、相关的记账原则;(4)负责对代保管科目、账号增加、删除进行初步审核。总行审计部依据审计计划开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实施后评价。分行运营管理部(1)按照总行要求负责指导经营单位对抵(质)押凭证集中入库管理,指导业务部门及时入账:(2)运营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与信贷业务部门、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保
11、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抵(质)押物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抵(质)押物凭证账账与账实相符。分行跛后管理部(1)对辖内机构执行押品管理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2)负责辖内组合层面的非零售押品集中度风险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发生系统风险及时向辖内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提示;(3)牵头辖内授信业务担保人及非零售押品的存续期管理;负责督导辖内经营单位定期开展非零售押品价值再评估工作,并对初评结果予以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分情况做出修改、重估或不予以确认的决定:若押品不足值,及时发布预警信息;(4)牵头负责辖内非零售押品系统的日常管理;收集、提出非零售押品系统功能业务需求。分行资产保全部门(D对辖内机构不良
12、资产涉及的押品清收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负责押品处置过程中相关信息收集、负责督导辖内机构做好不良资产及债委会等业务相关非零售押品的存续期管理工作。经营单位(1)受理业务申请、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贷前调查。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调查押品的权属、存在状态、价值、变现能力等,确保担保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2)对于需要外部评估的押品,收集外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对外部评估报告的完授权范围外的审查、审批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整性,以及外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3)对于系统中有内部估值模型支持的押品,通过系统进行押品价值的初步测算,并提出
13、调整建议;(4)定期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可进行内部评估或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由经营单位审查人及签批人审核押品基本信息、内部价值评估所选参数的正确性,审核外部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建议;(6)依法办理押品的登记、交付、封存、止付、记账及其它有关手续;(7)真实、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8)除特定产品文件规定以外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9)负责非零售押品存续期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1)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
14、法律法规规定。(2)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3)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应遵循“易评估、易管理、易变现”的原则对押品进行筛选,确保押品权属无瑕疵、抵质押权易实现,审慎接受二次抵质押。对于缺乏有效手段核实权属状态真实性、难以动态掌握市场价值、变现困难或变现价值较低的押品,应通过补充或变更增信措施、降低抵质押率等方式保障债权安全。我行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担保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4)
15、从属性原则,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5)双人下户原则,押品现场核查、抵(质)押登记等工作执行双人下户制度。(6)规避原则,放款前对抵(质)押物真实性和抵(质)押状态进行查询复核,复核人员与办理抵(质)押人员不得为同一人。(7)集中管理原则,押品权属证明移交运营管理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入库集中管理,不得由客户经理或信贷内勤保管。(8)账实相符原则,信贷业务部门建立押品台账,定期与运营管理部门、保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账实核对;同一抵(质)押物不得重复记账。6.勰描述和控制要求6.1 林管理6.1.1 押品准入标准及分类:(1)我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押品真
16、实存在;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押品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单独转让,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押品权属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押品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抵/质押权公示方式;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持有,能够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当发生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或其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的信用事件时,我行有权及时、充分的实现抵/质押权;不接受已提交破产预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财产/权利担保;原则上不接受具有优先于我行受偿的留置权的押品。若无法避免押品在完成担保手续办理后产生留置权,则需对留置权的影响进行连续监测,并从押品价值中扣除
17、相关费用;不接受具有所有权保留情形的押品:接受已出租财产抵押的,要着重了解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联关系、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等可能影响押品变现或处置的潜在风险因素。对剩余租赁期限过长或承租人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租金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有效担保;不接受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监管、不得抵质押等限制情况的押品(风险化解业务除外)。(2)我行可以接受的达到6.1.1项下(1)所设基本标准的各类押品主要分为如下几大类别:金融质押品:包括现金及其等价物、费金属、债券、票据、股票/基金和保单; 应收账款: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规定的应收账款; 房地产:包括商用房
18、地产、居住用房地产、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类在建工程;其它押品:主要包括股权、仓单、提单及存货类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资源资产、交通运输设备、设施类在建工程等。6.1.2抵押担保的林要求 1)我行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销售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除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2)我行可以接受企业以浮
19、动抵押方式办理授信业务,即可以接受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接受浮动抵押的,我行应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价值变动情况和业务风险,从严掌握。浮动抵押下,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外以合理对价销售产品的,我行应要求抵押人将存货销售回款账户开立在我行,并予以监管;必要时应要求将存货销售回款作为保证金质押。同时,我行也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时补足产品或其他动产抵押担保。此外,各经营单位可结合地方监管政策及我行实际情况,进一步对浮动抵押的抵押物风险与价值判断、抵押物存续期管理等工作进行细化。(3
20、)办理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审慎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抵押物。(4)我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且应严格遵照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我行分支机构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
21、产。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抵押担保。(5)不可单独设押的押品管理要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不可单独设押,其单独存在时不被我行认作具有风险缓释作用,只能作为补充担保方式,并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贷款已经办理了合法、有效且足值的担保但经办机构认为有需要进一步降低风险而追加的押品; 贷款以信用方式审批执行信用贷款政策但债务人可以提供某些资产作为对贷款额外的担保。6.1.3质押担保的准入要求(1)我行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依法可以流通、转让,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22、法律、行政法规及我行未禁止转让的动产。(2)我行可以接受以保证金、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或其他银行售出的黄金产品等形式特定化的质押。(3)我行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 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存款单、具有储金性质的保单:标准仓单及经总行认可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如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气,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经
23、我行认可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并遵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进行质押操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我行认可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4)在办理质押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保证金、存款单、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加强存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价值波动较大质物的风险管理。(5)我行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所有权有争议的; 己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 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品管 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116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