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品管理规定.docx
北京银行非零售押品管理规定1 .目的为完善非零售抵(质)押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银行各级机构非零售押品的管理。涉及境外担保业务押品管理的,除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还应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及附件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原文件北京银行公司类授信业务押品管理规定(京银风发(20626号)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废止。3 .定义、缩写和分类3.1 定义(1)非零售:指除零售授信业务以外的授信类业务,包括公司贷款、贝占现、保理、债券投资、结构性投资、同业融资、透支、垫款等表内业务;贷款承诺、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债券承销、代客理财投资、资产证券化发行管理等可能承担声誉风险、隐性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2)押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管理规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我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我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及权利,即抵押物或质物。押品权属证明:指抵(质)押契证、有价单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我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及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款单、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保险单、仓单、提单等有价单证;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股权、基金份额;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不动产权利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交通工具登记证明、存货或固定资产购置发票等动产权利证明;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其他依法可设定抵押、质押资产的权属证明。(4)押品管理:指押品情况调查、押品权属证明管理、押品现场核查、价值评估与后期监控、抵(质)押登记等工作。(5)押品情况调查:经营单位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占有情况、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6)押品权属证明管理指经营单位的信贷业务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对押品权属证明的接收、移交、保管、退换等过程。(7)押品现场核查:指经营单位对押品是否存在、押品状态是否正常、是否与权属证明记载内容一致、是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是否存在在先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是否办理保险、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等事项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过程。(8)押品价值评估:指经营单位委托由我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或内部评估模型等方式对押品市场价值进行估算或测算。押品价值等于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法定优先受偿款。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在处置押品、实现抵(质)押权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我行有约束力的约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质押债权受偿的款项。(9)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二押品担保本金余额宁押品估值X100%o(10)本行有权审批机构: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分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及其他授权审批机构。(11)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总分行公司、金融市场条线负责非零售授信业务产品研发、管理实施的部门。32缩写(1)经营单位:指北京银行经营授信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3.3分类(1)北京银行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包括抵押担保管理、质押担保管理。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押品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高级管SM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总行风险管理部(1)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负责押品准入清单的制定、管理,对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进行认定,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清单;(2)负责非零售押品内部估值模型开发与优化;(3)负责从信用风险管理角度确定缓释分配规则;(4)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押品压力测试工作;(5)根据压力测试结果、风险预警提示等事项,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6)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非零售押品管理系统功能业务需求,并支持后续的系统开发建设;(7)负责维护非零售类授信业务合作评估机构清单并定期更新;/O1壬上日/HH1111修:fffc口辛丁fc64u川壬11+匕曰总行信用审批部(1)负责依据政策制度、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管理需要,对押品准入条件提出修订或完善意见:(2)对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总体政策提出反授信业务担保的受理、调查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馈意见及完善建议;(3)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功能业务需求,并支持后续的系统开发建设。总行酸后管理部(D督导各分行做好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存续期管理工作;(2)牵头组织全行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再评估工作,督导分行定期做好押品价值再评估工作;(3)负责全行非零售押品系统性风险预警提示工作;(4)牵头建立非零售押品管理系统,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等信息,牵头负责所辖范围内非零售押且替珅五结的口当管用I总行磁资产管理部(1)依据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相关管理规定,对上收至总行的不良资产项目直接进行财产保全及清收处置,并对分行自行开展的不良资产的财产保全及清收处置工作进行督导:(2)负责督导各分行做好不良资产及债委会等业务相关非零售押品的存续期管理工作。本行有权审批机构(1)负责送审业务的押品准入、价值评估认定;(2)审核押品基本信息、价值评估所选参数、所选样本的正确性,审核外部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押品价值认定建议。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分情况做出修改、重估或不予以确认的决定。(3)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本级信用审批委员会意见整理形成最终审批意见;对超授权业务,上报授信业务担保的受理、调查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上一级授信评审机构审批。总/分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门对业务部门报审的法律文本进行审核或认定。总行普惠金融部(1)负责依据政策制度、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管理需要,对押品准入条件提出修订或完善意见:(2)以本规定为基础,明确产品文件中的押品管理要求;(3)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功能业务需求,并支持后续的系统开发建设。总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1)以本规定为基础,可结合产品特定需要明确产品文件中的押品管理要求:(2)结合产品特定需要,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非零售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功能业务需求,并支持后续的系统开发建设。总行运营管理部(1)负责业务有关的核算账户设置与使用规范;(2)负责制定与业务有关的核算规则;(3)负责制定北京银行行内代保管物品的管理要求、物品的出入操作流程、相关的记账原则;(4)负责对代保管科目、账号增加、删除进行初步审核。总行审计部依据审计计划开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实施后评价。分行运营管理部(1)按照总行要求负责指导经营单位对抵(质)押凭证集中入库管理,指导业务部门及时入账:(2)运营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与信贷业务部门、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保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抵(质)押物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抵(质)押物凭证账账与账实相符。分行跛后管理部(1)对辖内机构执行押品管理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2)负责辖内组合层面的非零售押品集中度风险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发生系统风险及时向辖内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提示;(3)牵头辖内授信业务担保人及非零售押品的存续期管理;负责督导辖内经营单位定期开展非零售押品价值再评估工作,并对初评结果予以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分情况做出修改、重估或不予以确认的决定:若押品不足值,及时发布预警信息;(4)牵头负责辖内非零售押品系统的日常管理;收集、提出非零售押品系统功能业务需求。分行资产保全部门(D对辖内机构不良资产涉及的押品清收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负责押品处置过程中相关信息收集、负责督导辖内机构做好不良资产及债委会等业务相关非零售押品的存续期管理工作。经营单位(1)受理业务申请、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贷前调查。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调查押品的权属、存在状态、价值、变现能力等,确保担保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2)对于需要外部评估的押品,收集外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对外部评估报告的完授权范围外的审查、审批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整性,以及外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3)对于系统中有内部估值模型支持的押品,通过系统进行押品价值的初步测算,并提出调整建议;(4)定期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可进行内部评估或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由经营单位审查人及签批人审核押品基本信息、内部价值评估所选参数的正确性,审核外部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建议;(6)依法办理押品的登记、交付、封存、止付、记账及其它有关手续;(7)真实、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8)除特定产品文件规定以外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9)负责非零售押品存续期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1)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3)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应遵循“易评估、易管理、易变现”的原则对押品进行筛选,确保押品权属无瑕疵、抵质押权易实现,审慎接受二次抵质押。对于缺乏有效手段核实权属状态真实性、难以动态掌握市场价值、变现困难或变现价值较低的押品,应通过补充或变更增信措施、降低抵质押率等方式保障债权安全。我行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担保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4)从属性原则,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5)双人下户原则,押品现场核查、抵(质)押登记等工作执行双人下户制度。(6)规避原则,放款前对抵(质)押物真实性和抵(质)押状态进行查询复核,复核人员与办理抵(质)押人员不得为同一人。(7)集中管理原则,押品权属证明移交运营管理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入库集中管理,不得由客户经理或信贷内勤保管。(8)账实相符原则,信贷业务部门建立押品台账,定期与运营管理部门、保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账实核对;同一抵(质)押物不得重复记账。6.勰描述和控制要求6.1 林管理6.1.1 押品准入标准及分类:(1)我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押品真实存在;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押品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单独转让,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押品权属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押品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抵/质押权公示方式;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持有,能够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当发生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或其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的信用事件时,我行有权及时、充分的实现抵/质押权;不接受已提交破产预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财产/权利担保;原则上不接受具有优先于我行受偿的留置权的押品。若无法避免押品在完成担保手续办理后产生留置权,则需对留置权的影响进行连续监测,并从押品价值中扣除相关费用;不接受具有所有权保留情形的押品:接受已出租财产抵押的,要着重了解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联关系、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等可能影响押品变现或处置的潜在风险因素。对剩余租赁期限过长或承租人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租金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有效担保;不接受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监管、不得抵质押等限制情况的押品(风险化解业务除外)。(2)我行可以接受的达到6.1.1项下(1)所设基本标准的各类押品主要分为如下几大类别:金融质押品:包括现金及其等价物、费金属、债券、票据、股票/基金和保单; 应收账款: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规定的应收账款; 房地产:包括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类在建工程;其它押品:主要包括股权、仓单、提单及存货类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资源资产、交通运输设备、设施类在建工程等。6.1.2抵押担保的林要求 1)我行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销售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除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2)我行可以接受企业以浮动抵押方式办理授信业务,即可以接受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接受浮动抵押的,我行应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价值变动情况和业务风险,从严掌握。浮动抵押下,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外以合理对价销售产品的,我行应要求抵押人将存货销售回款账户开立在我行,并予以监管;必要时应要求将存货销售回款作为保证金质押。同时,我行也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时补足产品或其他动产抵押担保。此外,各经营单位可结合地方监管政策及我行实际情况,进一步对浮动抵押的抵押物风险与价值判断、抵押物存续期管理等工作进行细化。(3)办理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审慎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抵押物。(4)我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且应严格遵照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我行分支机构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抵押担保。(5)不可单独设押的押品管理要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不可单独设押,其单独存在时不被我行认作具有风险缓释作用,只能作为补充担保方式,并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贷款已经办理了合法、有效且足值的担保但经办机构认为有需要进一步降低风险而追加的押品; 贷款以信用方式审批执行信用贷款政策但债务人可以提供某些资产作为对贷款额外的担保。6.1.3质押担保的准入要求(1)我行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依法可以流通、转让,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法律、行政法规及我行未禁止转让的动产。(2)我行可以接受以保证金、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或其他银行售出的黄金产品等形式特定化的质押。(3)我行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 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存款单、具有储金性质的保单:标准仓单及经总行认可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如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气,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经我行认可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并遵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进行质押操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我行认可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4)在办理质押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保证金、存款单、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加强存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价值波动较大质物的风险管理。(5)我行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所有权有争议的; 己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 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的; 己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 出质人以我行股票设立质押担保的: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6)关于不可单独设押的押品管理要求。对于不可单独设押的押品只能作为补充担保方式,并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贷款已经办理了合法、有效、且足值的担保,但经办机构认为有需要进一步降低风险而追加的押品。贷款以信用方式审批执行信用贷款政策但债务人可以提供某些资产作为对贷款额外的担保。上述各类押品的具体类别划分参见附录一北京银行非零售押品分类清单。(7)总行风险管理部应结合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对我行押品准入清单进行评估,结合风险管理需要及时更新,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拟选用北京银行非零售押品分类清单(附录一)中未载明的新型押品办理信贷业务的,押品的准入必须分别报总行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及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调整。经总行核准同意可纳入有效押品范围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如产品文件中另有要求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前提下,以具体文件为准。614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围我行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占有情况、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在初步确定某项财产为押品后,应要求债务人提交押品的产权证明材料、抵押(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1)法人、其他组织为抵押(出质)人原则上应提交下列资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取得"三证合营业执照的除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取得"三证合营业执照的除外);当期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在确认抵押、质押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第三方抵押(出质)人财务资料方面的要求。(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抵押(出质)人,除满足上述6.1.4(1)的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提交下列资料:依据公司章程由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提供该担保的有效决议;依据公司章程由有权机构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3)抵/质押担保原则上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押品权利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存款单、有价证券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佐证押品价值的政府部门审批手续如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规划红线图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资产评估报告、财产保险单(房产、动产等),但有盯市价值的除外;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615押品价值评估押品评估包括内部估值和外部估值O押品内部估值指通过内部评估模型测算得到的押品内部评估价值,或客户经理基于经验或市场询价等方式建议得出的内部评估价值;押品外部估值指由我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通过外部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值、或未出具报告但通过大数据出具具备同等效力的评估价像押品评估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押品评估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素。为本行非零售授信业务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按北京银行非零售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定(京银风发(2017)810号)的规定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1)下列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估值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押品;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2)我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按照北京银行非零售类授信业务评估机构管理规定(京银风发(2022)420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3)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在业务准入阶段应由经营单位和各级审批机构对估值进行内部审核;贷后管理阶段,由经营单位及分行投贷后管理部门应对估值进行内部审核,发现外部估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或与实际不符的,应再次进行评估。(4)押品价值重估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押品重估后,应及时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押品最新评估价值更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a.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b.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c.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d,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如产品文件或审批意见对押品有警戒线或平仓线的管理要求的,放款前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授信后应加强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6.1.6押品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各级有权审批机构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估值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批J(1)抵押担保的审查我行办理授信业务,原则上授信业务金额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超过我行规定的抵押率,即:授信业务金额W抵押物价值X抵押率。抵押率可参照本规定北京银行非零售押品分类清单(附录一)中最高抵/质押率建议执行,具体业务品种可根据业务产品文件操作规程规定抵押率执行。按规定抵押率计算,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承担授信业务担保的,对于不足部分应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或按无担保授信业务办理审查审批手续。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作为补充担保方式的除外),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己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且原抵押权在我行的再次抵押。对于缺乏有效手段核实权属状态真实性、难以动态掌握市场价值、变现困难或变现价值较低的押品,应通过补充或变更增信措施、降低抵押率等方式保障债权。针对抵押担保的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a.抵押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需要取得他人同意或授权的,已经取得他人同意或充分授权;b.抵押物是依据法律、法规允许流通和转让且经我行认可的财产;C.抵押物必须是能够清偿、便于管理、可以执行和易于变现的财产;d.授信额度与抵押物价值的比例符合我行产品制度中的要求;e.抵押物的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功能状况、价值大小、变现能力以及评估价格的合理性等;£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优先权利,如未支付的建筑工程价款、未缴土地出让金、所有权保留情形(即抵押人在取得该抵押物时,存在与出卖方交易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或者将该抵押物向出卖人提供相应抵押担保)等;g.以己出租的财产抵押,还应有证明租赁并转移占有在先的事实且原则上要求取得承租人出具的在我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行使租赁权的书面承诺,并应采取措施确保租金可以优先用于偿还担保的我行债权。若经审查发现租金明显低于公允价值、抵押物系以租代售的,我行不应接受该抵押物;h.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还应亲见产权人、配偶及其签字过程,综合采取身份证件联网核查、人脸识别等手段核实产权人及其配偶身份的真实性;i.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已办妥预告登记,并已落实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登记手续以及取得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之前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J.以机动车辆抵押的,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k.其他应审查的内容。针对特殊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在上述审查基础上还应审查以下内容:a.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审查抵押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抵押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b.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用集体财产作抵押时,应提供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c.外商投资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d.合伙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的,须有该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等文件约定出具的合伙人会议决议等文件:e.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应有租赁经营企业同意的书面证明之外,还应有承租经营企业同意的书面证明;f.以共同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若抵押人以其在按份共有的财产中的份额提供抵押的,除了需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还须有抵押物未超过抵押人实际份额的书面证明;g.以进口财产作抵押物的,需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型号、商标、制造国家、新旧程度、质量、价值等内容的鉴定证书;h.以海关监管的财产做抵押物的,还应当有海关等有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文件:i.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根据当地房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抵押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当前在建工程已建建筑物部分明细等有关文件;J.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出具经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k.非因不可抗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程造成动工开发迟延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审查是否存在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能性;1涉及不动产抵押的,除了审查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的各项内容,还应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有不一致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m.以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在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新办理授信业务的,应注意审查该抵押物未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n.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规定取得其权利决策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性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0.我行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关材料。质押担保的审查我行办理授信业务,授信业务金额与质押物价值之比不得超过我行规定的质押率,即:授信业务金额W质押物价值X质押率。具体质押率可参照本规定北京银行非零售押品分类清单(附录一)中最高抵/质押率建议执行,具体业务品种可根据业务产品文件操作规程规定抵/质押率执行。按规定质押率计算,质押物价值不足以承担授信业务担保的,对于不足部分应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或按无担保授信业务办理审查审批手续。我行不接受对质物重复质押,但可以接受以该质物的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且原质押权在我行的再次质押。针对质押担保的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a.出质人具有相应主体资格,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需要取得他人同意或授权的,已经取得他人的同意或充分授权;b.质物符合本规定有关质物的规定,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且经过特定化的动产或者财产性权利;以动产质押的,应要求出质人出具该动产的商品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以证明质物的权属;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的,还需要核实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中是否包含禁止或限制动产或者权利转让或质押等情形,如果存在禁止或限制动产或者权利转让或质押等情形,则该质物不得用于质押;c.质物的价值、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功能状况、变现能力;d,质物可以依法转移占有或依法办理有效的登记手续,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e.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针对特定质押人或质押物的,在上述审查基础上还应审查以下内容:a.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审查出质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出质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b.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应办理质押背书手续;c.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签发银行核押或登记手续;涉及以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物的,还应当符合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的相关要求。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将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我行。d.以公司债券出质的,记名公司债券出质必须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薄;无记名债券出质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e.以仓单出质的,必须要求保管人签字盖章。以电子仓单出质的,保管人(或监管人)及出质人应通过我行对接的系统提交加盖电子签章的质物清单(电子签章发证机构须经我行认证,且电子签章的类别为具有对外签署合同效力)。应特别注意:应要求仓储企业在仓单上签字盖章,而不能仅仅要求仓储企业的仓管员、保管员签字或盖章:仓单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项规定、要素齐备的、可以转让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如果仓单为有权利凭证的仓单,则应当交付我行,同时应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如果仓单为无权利凭证的仓单,则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仓单出质登记手续:对于仓单质押,应当核实在为我行提供质押担保之前,是否还有其他的仓单质押情形,如果有其他仓单质押情形的,则不能以仓单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仓单项下的货物,应当进行核实是否存在已经对外提供抵押担保或查封冻结的情形,如果己经对外提供抵押担保或查封冻结的,则不能以该仓单提供质押担保:f.以提单出质的,需履行质押背书手续。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可以质押;指示提单,经背书可以转让,经背书可以质押;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该提单交付后即为质押生效;如果提单为无权利凭证的,则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提单出质登记手续:g.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注意加强授信前调查和审查,接受回款较为稳定的优良债权、收益权,应选择商业纠纷小、回款来源有保障、历史回款记录良好、履约强、资信好的债务人;认真调查应收账款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相应的抗辩事由,并与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应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确认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债务人确认已知悉与质押相关的主要内容,债务人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同意将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支付至我行指定的账户,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支付方式,否则赔偿我行损失;关注基础合同的账期,在内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以方便对其直接监控和划转;积极配合其他的权利保障手圈降低信用风险;处理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同保理业务之间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模式;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规范的出质登记;h.以实物贵金属质押的,应配备专业设备、完善技术手段,自主开展检测鉴定、入库保管等关键环节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接受在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设立的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作为质押物,并按照交易所规定办理质押手续,质押合同未到期前贵金属不得出库;i.以动产作为质押的,出质人应对动产(质物)具有处分权,与我行签订质押合同,完成交付及公示,同时到指定部门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j.我行不接受已经出质给他行的汇票、支票、本票、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凭证再质押为我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k.保证金担保作为动产质押的一种方式,应保证专款专用,只进不出:保证金质押应当对其进行特定化并进行专户管理,且应进行账户质押标识,严禁挪用保证金,严禁提前支取保证金;I.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规定取得其权利决策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性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m.我行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要求质押人提供相关材料。6.2测押述6.2.1押品手续办理(1)抵质押合同签订经营单位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根据授信审批文件,与抵质押担保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主从合同合一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抵质押担保事项。经营单位认为有必要或双方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2)抵质押设立注意事项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生效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押品,应按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 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我行保管的权属证书,我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米取必要措施进行实际占有和控制,确保押品真实有效。 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我行应依据有关产品文件制度要求明确押品第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日常监控,全面评价其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对于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我行应与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