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操作手册202403x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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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操作手册其次版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一六年四月书目第一章概述和说明11 说明12 目的13 依据14 任务15 范围16 目标27 工作流程3其次章前期打算41组织打算41.1保障调查经费41.2确定调查机构42技术打算42.1培训调查人员42.2编制调查支配43 实施打算43 .1发布调查通告4发布主体5通告内容5张贴要求5取证留档54 .2推举相关代表5名词说明6指界人产生程序6推举环节成果84 数据打算81.1 1项目系统立项81.2 下载原始数据81.3 建立电子书目91.4 *编制调查档案(建议)91.5 *初始调查数据库(可选)9第三章集体土地运用权调
2、查101梳理比对101. 1下载已有宗地101.2 收集权源资料101.3 权源甄别比对111.4 形成梳理结论131.5 确定调查对象141.6 制作调查图件141.7 梳理环节成果142实地调查152. 1制定调查支配152.2 履行指界程序152.3 实地调查取证162.4 调查环节成果173数据处理193. 1宗地界线确定193.2 数据处理核对203.3 汇总整理成果213.4 运用权宗地调查成果签章确认22第四章农村宅基地调查231梳理比对231. 1收集权源资料231.2 权源甄别比对241.3 权源资料对应251.4 确定调查对象251.5 制作调查图件251.6 梳理环节成果
3、262实地调查262. 1制定调查支配272.2 履行指界程序272.3 实地调查取证272.4 关于村民集体建房292.5 调查环节成果303数据处理313. 1农村宅基地宗地界线解算313.2 数据处理核对343.3 汇总整理成果343.4农村宅基地调查成果签章确认35第五章地籍修测361 地籍测量362 地籍修补测363 更新方式36第六章数据变更371 变更软件372 宗地变更要求373 .1运用权宗地374 .2宅基地运用权373建筑物(自然)幢变更要求384楼盘表维护384.1地表字段规范要求394.2 幢表字段规范要求394.3 户表字段规范要求405地籍图更新及接边41第七章质
4、量检查和数据入库411 质量检查412 成果入库42第八章成果整理及调查验收431成果资料整理及归档431. 1由区(县)调查办归档431.2 由乡(镇)土地所归档441.3 由村民委员会归档442成果验收442. 1区县预验收442.2市局验收45附录1农村地籍更新调查通告46附录2宅基地权利人及权源状况公示表47附录3宅基地户代表推举表48附录4T集体建设用地指界人托付书49附录4-2集体土地指界人托付书50附录4-3宅基地指界人托付书51附录4-4国有土地指界人托付书(有明确运用权人)52附录4-5国有土地指界人托付书(无明确运用权人)53附录5镇村指界人统计表54附录6项目数据下载申请
5、单55附录7地形数据供应申请单56附录8农村地籍更新调查电子档案一览表57附录9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档案编制要求(另附)59附录10宗地信息梳理表(另附)68附录11村与全部权宗地不一样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宗地清单69附录12地籍调查表(运用权宗地)(另附)70附录13运用权宗地指界工作支配71附录14运用权宗地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72附录15取证调查要求73附录16建设用地运用权宗地变更确认表(另附)77附录17宅基地调查信息模版(另附)78附录18地籍调查表(农村宅基地)(另附)79附录19农村宅基地指界工作支配80附录20农村宅基地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81附录21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权属调查表(另附)8
6、2附录22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系统操作手册(另附)83附录23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质量检查手册(另附)84第一章概述和说明1说明 本手册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详细操作运用; 所涉数据及信息均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全部; 调查手册未涉及状况,可记录并报市局推动组作口径说明; 本手册按调查工作需求持续改进。2目的 规范本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保证调查成果科学、正确和统一。3依据 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方案; 参照其他相关口径。4任务 运用权宗地调查; 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农村宅基地全面调查; 地籍测量和地籍修补测; 调查数据的更新入库; 建立
7、长效更新机制,完善地籍调查成果动态更新机制; 为宅基地确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供应数据基础。5范围 包括本市全部集体土地全部权范围及相关国有土地; 先行完成浦东新区、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奉贤、青浦和崇明等9个郊区(县)内的集体土地及相关国有土地; 调查后期择机完成其他区域内集体土地调查; 集体土地全部权调查时遗漏的集体土地在补充程序后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地籍管理实际需求,自行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工作内容; 关于农村宅基地实际运用范围,建议区(县)可按地方实际认定标准,结合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是否纳入本次调查范围。6目标 梳理“大机”现有农村地籍数据; 调查驾驭
8、全部农村地籍现场状况; 收集尽可能多的土地审批和地籍管理资料; 还原尽可能多的土地审批合法数据; 反映调查中遇到的全部问题; 解决地籍管理、事务和技术类问题或供应相应路径; 整理汇总其他问题清单供应相关管理部门; 调查同时尽可能驾驭其他管理部门所需数据。7工作流程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一工作流程图市局调查办前期工作准备、组织安排、技术支撑、数据保障等质量检查-I成果验收区办号调查组织准备技术准备数据准备质量检查成果整理镇政府、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调查配合区(县)成果办成果入库使用权调查调查机构地籍测量地籍修补测数据变更质量检查第二章前期打算1组织打算1.1 保障调查经费由区县按沪规土资籍(
9、2024)359号文件实施。1.2 确定调查机构按沪规土资籍(2024)35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由市级地籍事务部门详细担当本次调查的技术支持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地籍事务部门详细担当本区(县)调查工作。在土地调查中,须要面对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担当土地调查任务的,各区(县)可以通过招投标或托付方式由专业队伍担当。担当调查任务的专业技术队伍必需满意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法设定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并通过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培训。2技术打算2.1 培训调查人员担当本次调查的工作人员须通过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技术培训,详细事项可联系市局推动组协作区县进行统一培训。2.2
10、 编制调查支配区县可依据实际状况,编制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实施支配。3实施打算3.1 发布调查通告3.1.1 发布主体农村地籍更新调查通告(附录1)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须将有关事项告知调查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3.1.2 通告内容通告内容包括调查的范围、地点、内容、期限、要求及其它与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有关的留意事项。3.1.3 张贴要求通告以A2纸张大小打印并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印章,张贴在调查范围涉及的村,详细要求: 相关村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必需张贴1张; 相关村村民委员会信息公开栏必需张贴1张; 相关村村民活动室或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至少张贴1处。3.1.4 取证留档 通告张贴处,
11、每处至少拍摄近景和远景各1张照片; 近景照片应清晰反映通告内容; 远景照片应完整反映通告张贴位置。3.1.5 通告环节成果 照片格式为JPG格式,须记录拍摄日期和详细时间; 照片文件以“农村地籍更新调查通告-拍摄地点-近景/远景”命名; 通告原件、扫描件及取证照片应归入相应的电子和纸质档案(规范书目见后文)。3.2推举相关代表调查通告发布后,镇(乡)调查办应组织开展相关代表的推举工作,各类成员或代表应按要求确定。3. 2.1名词说明1)宅基地立基成员指宅基地立基审批时确认在册并共同享受宅基地运用权的人员。2)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指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相关精神,由其所在村、镇确认的符
12、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3)宅基地户成员包括该宅基地立基成员和权属调查时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但已死亡、他处有宅基地或者福利住房、因他处宅基地或者房屋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除外。宅基地户成员的状况须在村内张榜公示宅基地权利人及权源状况公示表(附录2),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核查看法。4)宅基地户代表宅基地户代表由宅基地户成员共同协商推举,须书面签署宅基地户代表推举表(附录3),并应是具有本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指界人指界人是指权利人或其受其托付负责参与产权调查、房屋指界、与相邻权利主体间界线的指界和调查成果确认签章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国有土地指界
13、人、集体土地指界人和宅基地指界人。6)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是指受权利主体或相关管理部门书面托付或授权,代理行使指界等有关权力的人员,双方必需书面签署指界人托付书(附录4-1、4-2、4-3、4-4、4-5)。4. 2.2指界人产生程序全部宅基地运用权及相邻权利主体间的界线须要指界或共同指界。除宅基地全部权以外的集体土地运用权,已审批、发证且有明确界址的,可干脆引用;无明确权源证明材料或界址不清的,须要指界或共同指界。涉及国有土地运用权界址不清的,须要指界确认。1)国有土地指界人: 有法定运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推举1名指界人,该指界人应是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权利人)或托付代理人。 无法定运用权人的
14、国有土地由其所在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指定1名指界人并授权参与指界。2)集体土地指界人: 已依法获得集体土地运用权(如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等)的集体土地指界人应是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或托付代理人。 未明确权利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其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推举1名指界人,或可沿用原集体土地全部权调查时推举的指界人。 镇(乡)全部的集体土地由镇(乡)人民政府指定1名指界人并授权参与指界,同时应签订指界人托付书。 村全部的集体土地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推举1名指界人,或沿用原集体土地全部权调查时推举的指界人。3)宅基地指界人 每户宅基地应确定1名指界人; 宅基地指界人应为该宅基地户代表; 宅基
15、地户代表因故无法出席指界的,可托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代理人出席指界,并签订指界人托付书; 调查期间,因户代表暂未推举的,可由1名宅基地现状运用人代为参与本宅基地内的房屋指界工作,并协作调查人员确认房屋的归属。3. 2.3推举环节成果 汇总整理朴镇*村指界人统计表(附录5), 扫描整理各类推举表和托付书; 原件、扫描件应归入相应的电子和纸质档案。4数据打算4.1 项目系统立项由区(县)调查办向区(县)成果办提出数据下载申请并填写项目数据下载申请单(附录6)。区(县)成果办应依据申请单中的调查范围,通过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成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大机系统”)的“农村地籍更新调查”菜单栏进行项
16、目受理立项。4.2 下载原始数据区(县)成果办应依据调查范围,并按项目数据下载申请单中的数据要求,以村为单位,下载地籍基础数据,数据内容包括: 区(县)、街道(镇)、邻居(村)和队界。 地籍区、地籍子区。 运用权宗地图形及其地块属性表。 房屋图形、房屋属性表和楼栋属性表。 供地层、农转用和测绘层。 界址点、限制点。 原地类图斑(二调图斑)。 地形数据。 全部权宗地、全部权地块。除下载地籍基础数据外,市局工作组可依据区县填写的地形数据供应申请单(附录7)供应各区(县)调查范围内较现势的地形数据。如遇较大面积或较困难的村域,可按需分次下载分次处理,但后续数据处理时必需避开重复、遗漏或接边不合理。4
17、.3 建立电子书目调查必需以村为单位,建立电子书目,用于存放基础数据、调查数据和成果数据等档案。建档要求见农村地籍更新调查电子档案一览表(附录8)o4.4 *编制调查档案(建议)各区县可按自身管理需求,按本手册对文字档案的要求自行编制调查档案,详细要求可参见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档案编制要求(附录9)。4.5 *初始调查数据库(可选)在调查过程中,较多数据采集后可在各环节中反复提取运用,建议区县调查管理部门或调查机构依据自身管理需求和综合实力,从提高调查效率、削减输入错漏的角度动身,建立调查数据库。第三章集体土地运用权调查1梳理比对以村为单位,逐宗对该村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进行权属梳理,重点梳理集体土
18、地全部权范围内的运用权宗地。1.1 下载已有宗地调查人员应通过“大机系统”,从该村对应的农村地籍更新调查项目中下载宗地信息梳理表(附录10)。宗地信息梳理表为“大机”中现有宗地,每条记录对应一个现有运用权宗地,表中的宗地号、大机图形面积、土地性质、土地运用权人、土地用途(试行)、登记状况和土地基本类型等字段已由系统自动生成。1.2 收集权源资料调查人员可从相应的管理部门或其它机构,收集权属调查所需的各种资料。详细清单和收集部门如下: 房地产登记册、簿及相应材料等(必需)市、区(县)土地登记部门; 房地产权证、土地运用证、用地批文及附图等(必需)土地运用权人或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与用地批
19、文对应的权属调查报告等(必需)市、区(县)地籍管理部门或土地调查机构; 地籍薄膜图、地籍卡和地籍台帐等(建议)市、区(县)地籍管理部门、乡镇规土管理所等; 用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按需)运用权权利主体;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处理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建议)相关部门;其它一切涉及土地权属的有效凭证(建议)。1.3权源甄别比对1.3.1 权源资料优先级整理所收集到的各类权源证明材料,可能会发生多个权源证明材料对应同一个运用权的状况,调查人员应先推断各材料的
20、有效性,确定最终的权源证明材料。 依据材料的时点推断一般将时间较晚的作为最终的权源证明材料。 依据材料的类型推断不同类型材料的优先级排序一般为: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土地运用证)用地批文其他材料。 依据材料的内容推断材料是供地文的,可能不包含绿化、规划道路、防汛通道等退让部分土地,应在找到对应的土地征收批次文(农转用文)后进行推断。1.3.2 权源资料对应在推断每个运用权的权源资料优先度后,可确定该运用权的详细权属和对应有效资料。调查人员整理后依据宗地信息梳理表,逐条整理填写该宗地相应的权源证明材料信息。1.3.3 梳理已有宗地调查人员应依据收集到的权源证明材料,按运用权宗地的不同基本类型,
21、逐宗比对其宗地信息是否与权源证明材料一样,并将比对结果记录在宗地信息梳理表中。1)国有土地对国有土地须要作全部权界线的比对,即比对运用权宗地界线和全部权宗地界线是否一样。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据权源资料比对已有登记信息,判读土地性质、运用权人、用途、面积和宗地界线是否一样。如有对应的土地征收批文,应推断该宗集体土地是否已被征收。3)未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未登记、但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运用证的集体建设用地比对土地性质、运用权人、用途、面积和宗地界线是否一样。 未登记、但有用地批文或其他合法权源证明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比对土地性质、运用权人、用途、面积和宗地界线是否一样。 未登记、但其中部分区域有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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