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操作手册202403x修改版.docx
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操作手册其次版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一六年四月书目第一章概述和说明11 说明12 目的13 依据14 任务15 范围16 目标27 工作流程3其次章前期打算41组织打算41.1保障调查经费41.2确定调查机构42技术打算42.1培训调查人员42.2编制调查支配43 实施打算43 .1发布调查通告4发布主体5通告内容5张贴要求5取证留档54 .2推举相关代表5名词说明6指界人产生程序6推举环节成果84 数据打算81.1 1项目系统立项81.2 下载原始数据81.3 建立电子书目91.4 *编制调查档案(建议)91.5 *初始调查数据库(可选)9第三章集体土地运用权调查101梳理比对101. 1下载已有宗地101.2 收集权源资料101.3 权源甄别比对111.4 形成梳理结论131.5 确定调查对象141.6 制作调查图件141.7 梳理环节成果142实地调查152. 1制定调查支配152.2 履行指界程序152.3 实地调查取证162.4 调查环节成果173数据处理193. 1宗地界线确定193.2 数据处理核对203.3 汇总整理成果213.4 运用权宗地调查成果签章确认22第四章农村宅基地调查231梳理比对231. 1收集权源资料231.2 权源甄别比对241.3 权源资料对应251.4 确定调查对象251.5 制作调查图件251.6 梳理环节成果262实地调查262. 1制定调查支配272.2 履行指界程序272.3 实地调查取证272.4 关于村民集体建房292.5 调查环节成果303数据处理313. 1农村宅基地宗地界线解算313.2 数据处理核对343.3 汇总整理成果343.4农村宅基地调查成果签章确认35第五章地籍修测361 地籍测量362 地籍修补测363 更新方式36第六章数据变更371 变更软件372 宗地变更要求373 .1运用权宗地374 .2宅基地运用权373建筑物(自然)幢变更要求384楼盘表维护384.1地表字段规范要求394.2 幢表字段规范要求394.3 户表字段规范要求405地籍图更新及接边41第七章质量检查和数据入库411 质量检查412 成果入库42第八章成果整理及调查验收431成果资料整理及归档431. 1由区(县)调查办归档431.2 由乡(镇)土地所归档441.3 由村民委员会归档442成果验收442. 1区县预验收442.2市局验收45附录1农村地籍更新调查通告46附录2宅基地权利人及权源状况公示表47附录3宅基地户代表推举表48附录4T集体建设用地指界人托付书49附录4-2集体土地指界人托付书50附录4-3宅基地指界人托付书51附录4-4国有土地指界人托付书(有明确运用权人)52附录4-5国有土地指界人托付书(无明确运用权人)53附录5镇村指界人统计表54附录6项目数据下载申请单55附录7地形数据供应申请单56附录8农村地籍更新调查电子档案一览表57附录9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档案编制要求(另附)59附录10宗地信息梳理表(另附)68附录11村与全部权宗地不一样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宗地清单69附录12地籍调查表(运用权宗地)(另附)70附录13运用权宗地指界工作支配71附录14运用权宗地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72附录15取证调查要求73附录16建设用地运用权宗地变更确认表(另附)77附录17宅基地调查信息模版(另附)78附录18地籍调查表(农村宅基地)(另附)79附录19农村宅基地指界工作支配80附录20农村宅基地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81附录21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权属调查表(另附)82附录22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系统操作手册(另附)83附录23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质量检查手册(另附)84第一章概述和说明1说明 本手册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详细操作运用; 所涉数据及信息均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全部; 调查手册未涉及状况,可记录并报市局推动组作口径说明; 本手册按调查工作需求持续改进。2目的 规范本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保证调查成果科学、正确和统一。3依据 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方案; 参照其他相关口径。4任务 运用权宗地调查; 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农村宅基地全面调查; 地籍测量和地籍修补测; 调查数据的更新入库; 建立长效更新机制,完善地籍调查成果动态更新机制; 为宅基地确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供应数据基础。5范围 包括本市全部集体土地全部权范围及相关国有土地; 先行完成浦东新区、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奉贤、青浦和崇明等9个郊区(县)内的集体土地及相关国有土地; 调查后期择机完成其他区域内集体土地调查; 集体土地全部权调查时遗漏的集体土地在补充程序后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地籍管理实际需求,自行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工作内容; 关于农村宅基地实际运用范围,建议区(县)可按地方实际认定标准,结合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是否纳入本次调查范围。6目标 梳理“大机”现有农村地籍数据; 调查驾驭全部农村地籍现场状况; 收集尽可能多的土地审批和地籍管理资料; 还原尽可能多的土地审批合法数据; 反映调查中遇到的全部问题; 解决地籍管理、事务和技术类问题或供应相应路径; 整理汇总其他问题清单供应相关管理部门; 调查同时尽可能驾驭其他管理部门所需数据。7工作流程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一工作流程图市局调查办前期工作准备、组织安排、技术支撑、数据保障等质量检查-I成果验收区办号调查组织准备技术准备数据准备质量检查成果整理镇政府、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调查配合区(县)成果办成果入库使用权调查调查机构地籍测量地籍修补测数据变更质量检查第二章前期打算1组织打算1.1 保障调查经费由区县按沪规土资籍(2024)359号文件实施。1.2 确定调查机构按沪规土资籍(2024)35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由市级地籍事务部门详细担当本次调查的技术支持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地籍事务部门详细担当本区(县)调查工作。在土地调查中,须要面对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担当土地调查任务的,各区(县)可以通过招投标或托付方式由专业队伍担当。担当调查任务的专业技术队伍必需满意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法设定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并通过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培训。2技术打算2.1 培训调查人员担当本次调查的工作人员须通过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技术培训,详细事项可联系市局推动组协作区县进行统一培训。2.2 编制调查支配区县可依据实际状况,编制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实施支配。3实施打算3.1 发布调查通告3.1.1 发布主体农村地籍更新调查通告(附录1)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须将有关事项告知调查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3.1.2 通告内容通告内容包括调查的范围、地点、内容、期限、要求及其它与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有关的留意事项。3.1.3 张贴要求通告以A2纸张大小打印并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印章,张贴在调查范围涉及的村,详细要求: 相关村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必需张贴1张; 相关村村民委员会信息公开栏必需张贴1张; 相关村村民活动室或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至少张贴1处。3.1.4 取证留档 通告张贴处,每处至少拍摄近景和远景各1张照片; 近景照片应清晰反映通告内容; 远景照片应完整反映通告张贴位置。3.1.5 通告环节成果 照片格式为JPG格式,须记录拍摄日期和详细时间; 照片文件以“农村地籍更新调查通告-拍摄地点-近景/远景”命名; 通告原件、扫描件及取证照片应归入相应的电子和纸质档案(规范书目见后文)。3.2推举相关代表调查通告发布后,镇(乡)调查办应组织开展相关代表的推举工作,各类成员或代表应按要求确定。3. 2.1名词说明1)宅基地立基成员指宅基地立基审批时确认在册并共同享受宅基地运用权的人员。2)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指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相关精神,由其所在村、镇确认的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3)宅基地户成员包括该宅基地立基成员和权属调查时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但已死亡、他处有宅基地或者福利住房、因他处宅基地或者房屋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除外。宅基地户成员的状况须在村内张榜公示宅基地权利人及权源状况公示表(附录2),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核查看法。4)宅基地户代表宅基地户代表由宅基地户成员共同协商推举,须书面签署宅基地户代表推举表(附录3),并应是具有本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指界人指界人是指权利人或其受其托付负责参与产权调查、房屋指界、与相邻权利主体间界线的指界和调查成果确认签章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国有土地指界人、集体土地指界人和宅基地指界人。6)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是指受权利主体或相关管理部门书面托付或授权,代理行使指界等有关权力的人员,双方必需书面签署指界人托付书(附录4-1、4-2、4-3、4-4、4-5)。4. 2.2指界人产生程序全部宅基地运用权及相邻权利主体间的界线须要指界或共同指界。除宅基地全部权以外的集体土地运用权,已审批、发证且有明确界址的,可干脆引用;无明确权源证明材料或界址不清的,须要指界或共同指界。涉及国有土地运用权界址不清的,须要指界确认。1)国有土地指界人: 有法定运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推举1名指界人,该指界人应是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权利人)或托付代理人。 无法定运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其所在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指定1名指界人并授权参与指界。2)集体土地指界人: 已依法获得集体土地运用权(如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等)的集体土地指界人应是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或托付代理人。 未明确权利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其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推举1名指界人,或可沿用原集体土地全部权调查时推举的指界人。 镇(乡)全部的集体土地由镇(乡)人民政府指定1名指界人并授权参与指界,同时应签订指界人托付书。 村全部的集体土地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推举1名指界人,或沿用原集体土地全部权调查时推举的指界人。3)宅基地指界人 每户宅基地应确定1名指界人; 宅基地指界人应为该宅基地户代表; 宅基地户代表因故无法出席指界的,可托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代理人出席指界,并签订指界人托付书; 调查期间,因户代表暂未推举的,可由1名宅基地现状运用人代为参与本宅基地内的房屋指界工作,并协作调查人员确认房屋的归属。3. 2.3推举环节成果 汇总整理朴镇*村指界人统计表(附录5), 扫描整理各类推举表和托付书; 原件、扫描件应归入相应的电子和纸质档案。4数据打算4.1 项目系统立项由区(县)调查办向区(县)成果办提出数据下载申请并填写项目数据下载申请单(附录6)。区(县)成果办应依据申请单中的调查范围,通过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成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大机系统”)的“农村地籍更新调查”菜单栏进行项目受理立项。4.2 下载原始数据区(县)成果办应依据调查范围,并按项目数据下载申请单中的数据要求,以村为单位,下载地籍基础数据,数据内容包括: 区(县)、街道(镇)、邻居(村)和队界。 地籍区、地籍子区。 运用权宗地图形及其地块属性表。 房屋图形、房屋属性表和楼栋属性表。 供地层、农转用和测绘层。 界址点、限制点。 原地类图斑(二调图斑)。 地形数据。 全部权宗地、全部权地块。除下载地籍基础数据外,市局工作组可依据区县填写的地形数据供应申请单(附录7)供应各区(县)调查范围内较现势的地形数据。如遇较大面积或较困难的村域,可按需分次下载分次处理,但后续数据处理时必需避开重复、遗漏或接边不合理。4.3 建立电子书目调查必需以村为单位,建立电子书目,用于存放基础数据、调查数据和成果数据等档案。建档要求见农村地籍更新调查电子档案一览表(附录8)o4.4 *编制调查档案(建议)各区县可按自身管理需求,按本手册对文字档案的要求自行编制调查档案,详细要求可参见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档案编制要求(附录9)。4.5 *初始调查数据库(可选)在调查过程中,较多数据采集后可在各环节中反复提取运用,建议区县调查管理部门或调查机构依据自身管理需求和综合实力,从提高调查效率、削减输入错漏的角度动身,建立调查数据库。第三章集体土地运用权调查1梳理比对以村为单位,逐宗对该村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进行权属梳理,重点梳理集体土地全部权范围内的运用权宗地。1.1 下载已有宗地调查人员应通过“大机系统”,从该村对应的农村地籍更新调查项目中下载宗地信息梳理表(附录10)。宗地信息梳理表为“大机”中现有宗地,每条记录对应一个现有运用权宗地,表中的宗地号、大机图形面积、土地性质、土地运用权人、土地用途(试行)、登记状况和土地基本类型等字段已由系统自动生成。1.2 收集权源资料调查人员可从相应的管理部门或其它机构,收集权属调查所需的各种资料。详细清单和收集部门如下: 房地产登记册、簿及相应材料等(必需)市、区(县)土地登记部门; 房地产权证、土地运用证、用地批文及附图等(必需)土地运用权人或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与用地批文对应的权属调查报告等(必需)市、区(县)地籍管理部门或土地调查机构; 地籍薄膜图、地籍卡和地籍台帐等(建议)市、区(县)地籍管理部门、乡镇规土管理所等; 用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按需)运用权权利主体;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处理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建议)相关部门;其它一切涉及土地权属的有效凭证(建议)。1.3权源甄别比对1.3.1 权源资料优先级整理所收集到的各类权源证明材料,可能会发生多个权源证明材料对应同一个运用权的状况,调查人员应先推断各材料的有效性,确定最终的权源证明材料。 依据材料的时点推断一般将时间较晚的作为最终的权源证明材料。 依据材料的类型推断不同类型材料的优先级排序一般为: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土地运用证)>用地批文>其他材料。 依据材料的内容推断材料是供地文的,可能不包含绿化、规划道路、防汛通道等退让部分土地,应在找到对应的土地征收批次文(农转用文)后进行推断。1.3.2 权源资料对应在推断每个运用权的权源资料优先度后,可确定该运用权的详细权属和对应有效资料。调查人员整理后依据宗地信息梳理表,逐条整理填写该宗地相应的权源证明材料信息。1.3.3 梳理已有宗地调查人员应依据收集到的权源证明材料,按运用权宗地的不同基本类型,逐宗比对其宗地信息是否与权源证明材料一样,并将比对结果记录在宗地信息梳理表中。1)国有土地对国有土地须要作全部权界线的比对,即比对运用权宗地界线和全部权宗地界线是否一样。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据权源资料比对已有登记信息,判读土地性质、运用权人、用途、面积和宗地界线是否一样。如有对应的土地征收批文,应推断该宗集体土地是否已被征收。3)未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未登记、但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运用证的集体建设用地比对土地性质、运用权人、用途、面积和宗地界线是否一样。 未登记、但有用地批文或其他合法权源证明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比对土地性质、运用权人、用途、面积和宗地界线是否一样。 未登记、但其中部分区域有权源材料的,应比对记录详细状况,作为后续调查依据。 未登记、且无任何权源证明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需备注说明。4)未登记的其他集体土地 未登记、但有类似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集体农用地核对备案或其他材料,比较土地性质、权利人、用途、面积和界线等是否一样。 未登记、但宗地内有对应宅基地权源资料的集体土地核对宅基地所在位置是否为本宗地即可,其他待后续调查。 未登记、无权源证明材料且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不比对,该宗地调查一般可结束。各区县可状况确定是否按现场状况作农用地宗地变更。1.4形成梳理结论调查人员应依据权属比对结果,对每个运用权宗地形成梳理结论,确定后续调查路径,分为结案、暂结案(含宅基地宗地)、供应备注、现场核实和现场调查共5类。1)国有土地 运用权宗地界线和全部权宗地界线一样的该宗地结案; 运用权宗地界线和全部权宗地界线不一样的依据权源找出界线差异缘由,供应备注;梳理后整理林村与全部权宗地不一样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宗地清单(附录11),上报至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由区(县)局统筹,按集体土地全部权调查相关规定,开展地籍更新工作。2)巳登记的集体土地 宗地信息与权源证明材料一样的现场核实宗地的实际运用状况。 宗地信息与权源证明材料不一样的现场调查该宗地的性质、权属、位置、用地范围和用途,必要时实测用地范围。调查后整理清单上报至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由区(县)局统筹,按地籍调查相关规定,开展地籍更新工作。3)未登记的集体土地 宗地信息与权源证明材料一样的现场核实宗地的实际运用状况。 宗地信息与权源证明材料有对应关系,但属性有不一样的现场调查该宗地的性质、权属、位置、用地范围和用途,必要时实测用地范围。 区域内有部分土地有权源证明材料的现场调杳该权利的性质、权属、位置、用地范围和用途,并实测用地范围。后续该运用权宗地需作地籍变更。含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宗地暂结案,后续按宅基地调查流程操作。无任何权源证明材料的现场核实宗地的实际运用状况。1.5 确定调查对象依据上述梳理结论,调查人员可确定各宗地的后续调查路径,并确定详细现场调查对象。对须要开呈现场核实或外业调查的运用权宗地,调查人员可下载地籍调查表(运用权宗地)(附录12),并依据相关材料填写表中的用地单位信息、权源证明材料信息和用地范围。1.6 制作调查图件调查人员可依据梳理结论,以村为单位,利用下载的地籍图或在地形数据叠加运用权宗地,制作运用权宗地索引图。 索引图应分色表示各宗地的后续调查路径,建议加粗表示“现场核实”和“现场调查”两类宗地的界线; 索引图主要作为制定调查支配和标注调查进度运用,可按调查须要一式多份; 索引图应能清晰、完整反映该村区域内的主要地形,建议以A2或更大尺寸的纸张打印。 较大面积的村,可实行索引总图加分幅图(不限于标准图幅)的图册表达。1.7 梳理环节成果 全部收集资料的复印件、扫描件 *村内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全部权不一样的宗地清单(电子、纸质) 宗地信息梳理表(电子成果、打印件) 地籍调查表(打印件) 运用权宗地索引图(电子成果、打印件)2实地调查在运用权权属梳理的基础上,对每个须要外业调查的宗地开展权属调查,调查该宗地的性质、权属、位置、用地范围和用途等。2.1 制定调查支配在调查索引图和宗地梳理表的基础上,统计本村现场调查工作量,同时依据调查宗地分布状况、面积大小、数量等划分调查区域。依据调查时间要求和人员数量等,制作调查进度表,同时支配相应的调查人员、车辆、仪器等。2.2 履行指界程序2.2.1 指定指界支配在调查进度表的基础上,联系协调镇(乡)调查办、村民委员会何相关指界人等,依据实际状况共同制定运用权宗地指界工作支配(附录13对须要现场调查权属的运用权宗地开呈现场指界,并确定现场指界时间、地点及须出席的指界人。2.2.2 发放指界通知依据指界支配,调查人员应向运用权宗地指界人和相邻宗地运用权人发放运用权宗地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附录14),告知其指界时间和地点。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由区(县)调查办发出。指界通知送达后应要求收件人在回执上予以签章确认。无法干脆送达的,通过公告或邮送的方式进行通知。2.3 实地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携带运用权宗地索引图、地籍调查表和相关的权源证明材料,对运用权宗地开展外业调查,并分别填写和签署地籍调查表相关内容。2.3.1 现场取证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先行进行取证工作,以便为最终成果的真实性和精确性供应事实依据,同时保障运用权人和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取证时间以确定调查时点、取证位置以确认调查对象、取证人员以还原调查主体、取证要素以固定调查客体。取证方法主要包括定位照片取证、现场照片取证和文字取证等。详细技术要求参见取证调查要求(附录15)。2.3.2 核实实际运用状况对须要现场核实实际运用状况的宗地,推断现场位置、用地范围和用途是否发生了变更,并记录现场用地状况。2.3.3 现场指界对须要现场调查权属的宗地,开呈现场指界工作。 现场查验指界人的身份证明及资格证明,确保指界工作依法合规。 现场向指界人核实宗地运用权人、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 现场向指界人了解用地状况,让其指出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归属。2.3.4 权属调查 有权源证明材料的宗地现场推断宗地性质、运用权人、位置、用地范围和用途是否与权源证明材料中记载的一样。如发生不一样,现场需初步推断并取证、记录不一样的缘由。对调查权属后,仍无法推断不一样缘由的,应依据权源证明材料中的批准用地范围附图,结合现场用地界线和指界人对其用地范围的指认,现场实测用地范围,并严格取证记录,建议现场作点之记。 部分土地有权源证明材料的宗地现场取证记录用地位置、范围、用途和运用状况;实地测量用地界线,并推断宗地性质、运用权人、位置、用地范围和用途是否与权源证明材料中记载的一样;如不一样,现场需初步推断不一样的缘由。 无权源证明材料的宗地现场取证记录用地位置、范围、用途和运用状况;实地测量用地界线;问讯或调查是否有权源证明材料,并尽量现场收集。2.3.5 开展地籍测量对集体建设用地或经备案的设施农用地,调查人员应依据地籍图测量要求,开展地籍测量或修测,测量地形地物,并记录测量结果。2.3.6 调查签注完成规定的外业调查程序后,调查人员须在地籍调查表相应签注栏中签字确认。2.4 调查环节成果实地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须整理外业调查资料、数据,采集相关信息,扫描重要资料,形成最终的实地调查成果。2.4.1 电子资料支配或指界资料 运用权调查索引图 运用权宗地梳理表 *村调查进度支配(或调查进度表)(可选) 运用权宗地指界工作支配 运用权宗地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回执扫描件(可选)调查资料 *村集体土地(非宅基地)运用权宗地调查汇总表(可选) 现场取证数据 现场填写并签注的地籍调查表扫描件种如莫有调查数据库,可将信息采集进库后自动输出地籍调查表 地籍测量原始测量记录电子成果中的必需部分,须依据电子书目要求存放在规定书目下。2.4.2纸质资料支配或指界资料 运用权调查索引图 运用权宗地梳理表 *村调查进度支配(或调查进度表)(可选) 运用权宗地指界工作支配 运用权宗地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回执调查资料*村集体土地(非宅基地)运用权宗地调查汇总表现场填写并签注的地籍调查表原件3数据处理3.1 宗地界线确定结合外业调查成果,调查人员应确定界线须要调整或沿用现有界线的运用权宗地,并将调整结论记录在宗地信息表中。3.1.1 国有土地国有土地运用权宗地均沿用现有宗地界线。其中与全部权宗地界线不一样的宗地。应刚好找出界线差异的缘由,并将该状况上报至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由区县局统筹,按全部权调查及地籍调查相关规定,开展地籍更新工作,不作为本次调查必需成果。3.1.2 集体土地 宗地信息与权源材料一样,且经现场核实实际运用状况未变更的沿用现有宗地界线。 宗地信息与权源证明材料一样,但经现场核实宗地实际运用状况已发生较大变更的沿用现有宗地界线,同时将该状况上报至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变更缘由,按地籍管理要求处理。 宗地信息与权源证明材料不一样且未登记的依据权源证明材料,结合外业调查结果和相邻宗地界线,确定精确的宗地界线,作为地籍变更依据。 宗地信息与权源证明材料不一样但已登记的将外业调查结果、界线调整缘由及建议调整的精确界线上报至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盖章后,作为地籍变更依据。无任何权源证明材料的沿用现有宗地界线。含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宗地保留现有宗地界线,由宅基地调查处理。3.2 数据处理核对在处理上述界线时,可能会发生以下一些状况,须要进行数据处理和核对。3.2.1 已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能证明集体土地已被征收的,能满意土地性质变更要件的,可在本次调查中作相应的地籍变更。 宗地已全部被征为国有土地的依据土地征收批文界线,确定新宗地的界线,并在地籍变更时注销原宗地,新增新宗地。 宗地已部分被征为国有土地的依据土地征收批文界线,确定宗地调整界线,作为地籍变更依据。 宗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收,但其登记信息仍未注销的应沿用现有宗地界线,并将该状况上报至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将,由区(县)局统筹支配,按相关规定同步地籍更新。3.2.2 与全部权宗地(地块)界线冲突当集体土地运用权宗地界线与全部权宗地(地块)界线存在下述状况的,应依据全部权宗地(地块)界线,在地籍变更时予以调整。有空间拓扑错误,界线之间有缝隙。一个运用权宗地跨两个或多个全部权宗地(地块),且无跨宗依据的。权全部宗地的变更结论和变更界线确定后,须制作“林村集体土地运用权宗地变更汇总图”,并在宗地界线内标注原宗地号作为数据库关联。3.3 汇总整理成果在集体土地运用权结束时,需整理调查资料或成果:3.3.1 电子资料成果类 填写完整的运用权宗地信息梳理表电子件 现场填写并签注的运用权宗地地籍调查表扫描件 “村村集体土地运用权宗地变更汇总图”调查资料 运用权调查索引图 *村调查进度支配(或调查进度表)(可选) 运用权宗地指界工作支配 *村集体土地(非宅基地)运用权宗地调查汇总表(可选) 运用权宗地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回执扫描件(可选) 现场取证数据 地籍测量原始测量记录电子成果中的必需部分,须依据电子书目要求存放在规定书目下。3.3.2纸质资料成果类 填写完整的运用权宗地信息梳理表打印件 现场填写并签注的运用权宗地地籍调查表扫描件 “科村集体土地运用权宗地变更汇总图”打印件手簿料运用权调查索引图打印件 *村调查进度支配(或调查进度表)(可选) 运用权宗地指界工作支配 *村集体土地(非宅基地)运用权宗地调查汇总表(可选) 运用权宗地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回执原件种建议制作村集体土地运用权调查成果汇总”和调查档案。3.4运用权宗地调查成果签章确认按要求制作并填写建设用地运用权宗地变更确认表(附录16)。第四章农村宅基地调查1梳理比对以村为单位,逐户对调查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进行权属梳理。1.1 收集权源资料1.1.1 村、组(队)相关资料 农村宅基地书目(清册)一般记载有每户宅基地立基户主、宅基地证号、档案号等信息镇(乡)土地所; 宅基地现状信息表(清册)一般记载有宅基地现状户主、现状成员、现状运用人口数、门牌号等信息村民委员会; 宅基地户籍信息(清册)一般记载有现状成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类型、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村民委员会帮助供应。 收集上述资料后,必需将资料全部电子化,可以简洁表格形式供应。1.1.2 宅基户相关资料宅基地审批材料宅基地运用权申请表、面积计算表、勘丈记录表、宅基地运用权审核表等的宅基地地籍档案镇(乡)土地所;宅基地权证宅基地运用权证、土地运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立基户;其他权源资料宅基地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镇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或类似部门);与宅基地翻新、重建等有关的土地及房屋变更证明材料镇(乡)土地所或镇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或类似部门)。其它一切涉及宅基地运用权属的有效凭证(按需)。*建议收集过程中,将相关属性入调查数据库,全部资料同时作扫描电子化。1.2权源甄别比对调查人员应整理、汇总收集到的权源证明材料,以户为单位,通过建立材料间的对应关系,对材料进行归类。 整理审批材料(I)以农村宅基地书目表为线索,依据其记载的立基户主姓名和宅基地证号,找到每户对应的宅基地运用权证、土地运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2)依据农村宅基地书目中记载的档案号,找到每户对应的宅基地地籍档案。将已关联的宅基地证的宗地附图与档案中勘丈记录表内绘制的宅基地勘丈图进行比对,进一步确认档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依据农村宅基地书目表,地籍档案中的审批材料,找到每户对应的宅基地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 关联现状材料与审批材料以宅基地现状信息为线索,依据其记载的宅基地现状户主、现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帮助调查人员将整理好的审批材料与每个现状宅基地户进行关联。 归类存放全部权源证明材料以户为单位,将同一个现状宅基地户的审批材料和现状材料进行归类存放,便于权源证明材料的扫描。 宅基地书目与权源材料有完整有效的对应关系; 宅基地书目有,未收集到完整的权源材料; 宅基地书目有,未收集到相应的权源材料; 宅基地书目无,但收集到完整或部分权源材料;1.3 权源资料对应在归类并推断各种权源资料的优先度后,可确定各宅基地的详细权属和对应有效资料。建有调查数据库的前提下,可编制工具作自动关联对应。1.3.1 填写宅基地调查信息模版调查人员应依据已整理归类的权源证明材料,逐户填写宅基地调查信息模版(附录17)中的“审批信息”、“立基人口”、“现状户”、"现状人口”、“经公示家庭成员状况”和“幢表”等六张信息表。宅基地调查信息模版中的全部信息将在地籍变更时通过数据导入上传至“大机系统”,并关联在其所在宅基地运用权宗地上的“宗地附表”中。建有调查数据库的前提下,可作为报表自动输出。1.3.2 填写地籍调查表调查人员应依据已整理归类的权源证明材料,逐户填写优唬厅"蓑(农村宅基地)(附录18)中的“审批信息”、“现状信息”,“产证宗地附图/勘丈图”以及坐落、土地运用人和门牌号。1.4 确定调查对象依据调查要求,全部农村宅基地全部纳入本次实地调查。包括集中建房和安置小区等。关于集中斑房和安置小区,应依据资料的合法和完整度按需将小区或户作为调查单元,如有混合,也须按资料分别确定调查单元。1.5 制作调查图件1.5.1 制作宅基地索引图调查人员应以村为单位,利用市局下发的地形数据或先行地籍测量后的成果数据,可结合下载的地籍基础数据,叠加该村的队界线,制作宅基地索引图。 图应能包括该村范围,完整反映该村行政村界线内的主要地物; 图以A2或更大尺寸的纸张打印; 打印件能清晰显示各类主要地形如道路、河流、建筑物及其相应的标注; 为现场运用参照便利,制图时可增加三线图、图幅号等图例,同时按需放大部分文字标注。宅基地索引图制作完成后,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帮助,依据宅基地的现状分布状况,标注各宅基地的门牌号,作为图件与现场的关联标记。1.5.2 制作宅基地调查图(可选)可依据详细支配按须要制作以户为单位或以组团为单位的调查工作底图,便利现场调查时作手簿记录。1.6 梳理环节成果 全部收集资料的复印件、扫描件 宅基地调查信息模版(电子成果) 地籍调查表(打印件) 宅基地索引图(电子成果、打印件) 朴宅基地调查数据库(建议)2实地调查在前期梳理基础上,须对每户农村宅基地开呈现场调查和取证,确定权属、利用现状、用地范围等各类信息。2.1 制定调查支配在宅基地索引图和信息梳理表的基础上,统计现场调查工作量,同时依据宅基地分布状况和数量,将调查范围分成若干个调查区域。依据调查时间要求和人员数量等,制作调查进度表,同时支配相应的调查人员、车辆、仪器等。2.2 履行指界程序2.2.1 制定指界支配在调查进度表的基础上,联系协调镇(乡)调查办、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指界人等,依据实际状况共同制定农村宅基地指界工作支配(附录19),对全部农村宅基地开呈现场指界,并确定现场指界时间、地点及须出席的指界人2.2.2 发放指界通知依据指界支配,调查人员应向宅基地指界人发放农村宅基地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附录20),告知其指界时间。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由区(县)调查办发出。指界通知送达后应要求收件人在回执上予以签章确认。无法干脆送达的,通过公告或邮送的方式进行通知。2.3 实地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携带宅基地索引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