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和旅游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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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和旅游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20)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旅游百亿元生态健康产业发展,壮大旅游实体经济,全力推进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发展转变,结合我县旅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开发旅游新产品,培育旅游新品牌,拓展旅游新市场,促进县
2、全域旅游发展。第三条县内外对文化旅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文化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第二章旅游扶持奖励政策第四条对辖区内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5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第五条对辖区内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山水酒店一次性奖励2
3、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第六条对辖区内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第七条对辖区内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第八条对辖区内新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如中医药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森林旅游示范点、水利风景区、文化旅游基地等),
4、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第九条对辖区内新获评国家级“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的特色商品金、银、铜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辖区内新获评自治区级“有礼”等设计大赛或商品大赛金、银、铜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第十条结合我县特色农业产业,辖区内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元/平方米;辖区内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100O平方米(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最高补助10万元。第十一条对辖区内成功新入选国家级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名单的,一
5、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章文化扶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对辖区内新入选国家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非遗生产性示范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形象体验店、非遗美食体验店和非遗生产性示范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形象体验店、非遗美食体验店,给予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第十三条对辖区内县新入选国家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选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四条对辖区内县新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入选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十五条辖区内新入选“国家级非遗传承保护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辖区内新入选“自治区非遗传习基地”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十
6、六条在县本级设立文化旅游专项发展资金,各项补助奖励资金从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资金使用安排由县旅游部门制定方案列入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十七条全域旅游补助奖励申报及审核拨付按以下要求执行:(一)申报条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他影响我县旅游形象行为;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二)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旅游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补助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财政部门
7、再审,再审通过后呈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补助奖励申报所需材料清单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制定印发。(三)对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补条件的,不重复奖励,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补助。可按就高原则兑现。(四)使用财政资金、旅游专项资金、旅游基金或政府融资等实施的项目或其他事项,不列入本办法的奖补范围。第十八条县财政、旅游部门对补助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补助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申请补助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补助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奖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申报材
8、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县提振旅游市场营销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427”重要讲话和对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2022年文化旅游发展大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目标导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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