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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和旅游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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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和旅游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docx

    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和旅游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20)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旅游百亿元生态健康产业发展,壮大旅游实体经济,全力推进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发展转变,结合我县旅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开发旅游新产品,培育旅游新品牌,拓展旅游新市场,促进县全域旅游发展。第三条县内外对文化旅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文化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第二章旅游扶持奖励政策第四条对辖区内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5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第五条对辖区内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山水酒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第六条对辖区内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第七条对辖区内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第八条对辖区内新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如中医药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森林旅游示范点、水利风景区、文化旅游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第九条对辖区内新获评国家级“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的特色商品金、银、铜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辖区内新获评自治区级“有礼”等设计大赛或商品大赛金、银、铜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第十条结合我县特色农业产业,辖区内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元/平方米;辖区内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100O平方米(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最高补助10万元。第十一条对辖区内成功新入选国家级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名单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章文化扶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对辖区内新入选国家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非遗生产性示范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形象体验店、非遗美食体验店和非遗生产性示范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形象体验店、非遗美食体验店,给予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第十三条对辖区内县新入选国家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选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四条对辖区内县新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入选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十五条辖区内新入选“国家级非遗传承保护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辖区内新入选“自治区非遗传习基地”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十六条在县本级设立文化旅游专项发展资金,各项补助奖励资金从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资金使用安排由县旅游部门制定方案列入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十七条全域旅游补助奖励申报及审核拨付按以下要求执行:(一)申报条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他影响我县旅游形象行为;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二)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旅游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补助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财政部门再审,再审通过后呈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补助奖励申报所需材料清单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制定印发。(三)对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补条件的,不重复奖励,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补助。可按就高原则兑现。(四)使用财政资金、旅游专项资金、旅游基金或政府融资等实施的项目或其他事项,不列入本办法的奖补范围。第十八条县财政、旅游部门对补助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补助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申请补助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补助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奖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县提振旅游市场营销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427”重要讲话和对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2022年文化旅游发展大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推进2023年文化旅游市场全面恢复振兴,增强文化和旅游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一步支持我县文化旅游企业疫后复工复产,特制定本方案。一、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申报主体国内依法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独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正常开展旅游接待业务,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未受到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接待游客到县进行团队旅行的给予奖励补助,以此振兴文化旅游市场活力。(二)申报条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他影响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整体形象行为;未受到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全年无重大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文化和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三)奖励标准组织县外一日游团队游客:组织游客到县旅游(一次性组织游客人数达到90人(含)以上),至少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A级收费景区、一个乡村旅游区(点),按照20元/人给予旅行社组团奖励。旅行社需根据旅游线路,开展该政策的接团活动并申请奖励政策。组织县外过夜游团队游客:组织游客到县旅游(一次性组织游客人数达到90人(含)以上),至少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A级收费景区、一个乡村旅游区(点),并在县文旅品牌企业名录之一的企业住宿1晚,按照60元/人给予旅行社组团奖励。旅行社需根据旅游线路,开展该政策的接团活动并申请奖励政策。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根据奖励条件同一团次只能申报一项奖励,不能以单团或累计数形式重复申请两项奖励资金。即:一日旅团队与过夜团队游客同团次不能重复奖励,且不能与县域外的团队奖励重复申请。(四)奖励指标考核1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以及在自治区、市本级开展主题活动所推出实行优惠政策期间的组团,不列入奖励范围。2 .年度内每家旅行社奖励申请上限不超过50万元,年度设置奖补总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五)奖励申报1 .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1)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真实合法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与铁路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或协议、与旅游大巴车运营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与组团社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3)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下载并签章的团队行程单及游客名单(申报单位需在团队运行前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录入行程、住宿及游客名单等信息)。(4)团队游客在辖区内的住宿发票、景区发票、乡村旅游区、点所在村委证明(有经营主体且有发票的景点可不提供村委证明)、彩色图片(水印日期)等凭证原件、复印件。(5)根据实际情况,按主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2 .组织县外旅行团申报备案:旅行社需在出行前7个工作日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旅行社组织旅游大型团审批表,逾期不予以受理。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根据各旅行社预申请情况,核定并批复相关旅行社组织非本辖区大型旅游团的团队。旅行社发团前3个工作日提交备案表材料,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报备。团队出行:获得核定批复团队的旅行社,原则上应按照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定批复相应月份的团队实行组织收客,并需于次月10日前提交组织大型旅游团申报奖励相关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3 .审批程序和奖励资金安排及拨付审批程序:旅行社申请组织县外大型旅游团,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定批复,旅行社申报提交备案表材料,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定批复后,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报备,旅行社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送审申报材料,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初审并出具旅游安全及旅游质量确认表,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局班子会议审议,公示后转县财政部门审核拨款。县提振旅游市场营销奖补政策在当年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资金拨付:经审核、公示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按财政规定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旅行社。流程:旅行社申请组织旅行团一一旅行社提交报备申报一一旅行社提交送审材料初审一一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一一局班子会议审议一一公示一一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并接受监督。二、规范管理及监督(一)申报审批流程,应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市、县两级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常规化开展监督检查。年内不定期对旅行社是否销售“零负团费”、“低价团费”、“超范围经营”等行为,以及对旅行社组织县外客源市场的旅游团队、游客在游览乡村旅游景区、景点及住宿用餐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旅行社在组(接)团队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旅游投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等情况进行跟踪处理。(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奖励资金应进行严格管理,并对旅行社进行严格日常管控,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申报审批流程应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由专业人员对票据等佐证材料进行核查。(四)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照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材料,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申报。严格管理奖励资金,接受纪检、财政和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五)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社会通报取消其三年内奖补申报资格,将违规行为记入旅游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 .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被投诉、被曝光查证属实,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3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六)所有提供材料(一式两份),必须真实、有效,并每张材料加盖旅行社公章。三、附则(一)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提振旅游市场旅行社营销奖补政策旅游线路产品组合及设置2 .文旅品牌企业名录3 .旅行社组织旅游大型团申请审批表4 .县旅游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5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大型团队备案表6 .旅行社申请组织接待旅游大型团队奖励申报表7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大型团队运行确认表8 .旅游安全及旅游质量确认表9 .旅行社年度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总量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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