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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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实现节水保泉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及其他附属设施。中水主要用于冲洗厕所便器、浇灌花草树木、清洁道路、清洗车辆或者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
2、、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力、)负责。第五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对在中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中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会同市规划、环保、城管等部门编制全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中水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第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城市供水的(含自建供水设施供水),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对日用水量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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