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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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2、。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第七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下列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一)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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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 城市 再生 水利 管理办法 2003 12 15 人民政府 163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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