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1996年2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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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1996年2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的、在每天早晚规定时间开市、收市的,以经营工业小商品、农副产品和文化用品为主的集贸市场。早晚规定时间指:4月1日至9月30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5时,收市时间为8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8时,收市时间为22时;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5时30分,收市时间为8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7时,收市时间为21时。
2、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第四条市、区财贸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早夜市设立的规划、协调和审核工作,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早夜市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卫生防疫、城管、文化、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早夜市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早夜市的开办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的原则,合理设置。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主干道两侧及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门前禁止开办早夜市。第六条开办早夜市,开办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早夜市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早夜市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早夜市的日
3、常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做好早夜市的环境卫生、市场经营秩序及其他有关具体工作。第七条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办早夜市,应当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市财贸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单位内部闲置场所开办早夜市的,应当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财贸委员会备案。已经开办的早夜市,开办者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八条开办早夜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早夜市登记注册。第九条早夜市开办者因变更负责人或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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