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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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常规工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租赁标准厂房政策第一条入园标准1 .电子信息产业园入园标准:租赁每1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企业,其设备投资原则上达到1500万元以上,年纳税收原则上达到250万元(含设备进项抵扣)以上;租赁每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企业,其设备投资原则上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收原则上达到500万元(含设备进项抵扣)以上。2 .校具产业园入园标准:租赁每1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企业,其设备投资原则上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收原则上达到2
2、50万元(含设备进项抵扣)以上;租赁每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企业,其设备投资原则上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收原则上达到500万元(含设备进项抵扣)以上。第二条厂房租金政策1.对租赁电子产业园标准厂房的,前三年免收厂房租金(先交后返),后两年按6元/平方米月收取厂房租金,五年后按市场行情价收取厂房租金(按合同约定时间起计算);对购买产业园标准厂房的项目按厂房建设竣工结算价购买(市政设施按面积分摊)。2,对租赁校具产业园标准厂房的,厂房租金价格为:前5年按3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后5年按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十年后按市场行情价收取租金(按合同约定时间起计算);对购买产业园标准厂房的项目按厂房建
3、设竣工结算价购买(市政设施按面积分摊)O3 .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五周年内,企业年度缴纳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70%,享受我县厂房、宿舍租金全额奖励;如企业年度缴纳税收未达到约定目标的70%,视为企业违约,则取消企业当年缴纳的厂房、宿舍租金和税收奖励。4 .申请租赁厂房的其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除外),5年内达到税收强度要求。第三条装修、搬迁补贴1.对于新引进落户县工业园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装修、搬迁补贴。装修补贴总额的40%必须待新引进企业的生产设备进场并试生产后支付。2.对造成标准厂房闲置一年及以上的企业(以交付厂房之日起计算),必须无条件退回闲置标准厂房,并无条件退回该栋闲置标准厂房的装
4、修补贴。第四条财政扶持政策从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计算,前五周年内,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累计总额达到我县前期给予企业的装修、搬迁补贴后,超出部分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如未达到,则企业必须以现金的方式补缴齐相差部分。使用化工用地的项目,企业投产后两年内亩均税收在2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其他奖励部分实行“一事一议”。第五条重大项目租赁标准厂房的重大项目(指设备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税收达100O万元以上)落户可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第六条特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特大投资项目,且年度纳税在100O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
5、补助(不含金属加工、再生资源、总部经济等项目)。1.特大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年度纳税达到100O万元以上,按年度纳税总额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具体在下一年一季度补助到位。2.特大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五年内,年度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按年度纳税总额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具体在下一年一季度补助到位。二、自建厂房政策第一条入园标准1.落户县工业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亩均投资强度达250万元,年亩均税收达15万元(含设备进项低扣)以上。以工业“标准地”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排放、亩均税收需达到“标准地”控制线指标要求。2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
6、业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单独供地,“腾笼换鸟”项目除外。3 .申请工业用地的项目(中医药、农产品加工项目除外),要求投产后3年内达到亩均税收要求。第二条土地扶持政策1.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不低于我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5.7万元/亩。2 .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按1万元/亩的标准交纳土地用地保证金,企业须依法取得规划设计、开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3 .为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提供的工业用地均按“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土地平整)供给。4 .兴办企业自签订出让土地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对供而未建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的,没收所交用地保证金,并按土地出
7、让金的20%收取闲置费;两年内未建的,无偿收回土地。5.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后,从县工业发展基金安排一定资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标准为:固定资产投入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成交单价-1.2万元)/亩奖励。固定资产投入资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成交单价-0万元)/亩奖励。对园区边角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予奖励。对未经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投资经营项目进行生产的企业,不予以奖励,对已奖励的予以扣回。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8、年纳增值税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政策(享受装修、搬迁补贴的企业除外):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由受益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比例奖励给企业。中医药、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和“一企一策”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2士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前两年按县级财政受益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县级财政受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3.经政府同意,企业之间整体收购、盘活现有园区企业的,本着尽可能收回政府补助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第四条厂房建设补助政策1.鼓励企业自建多层厂房(含檐高9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新建的框架结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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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促进 时代 开放型 经济发展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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