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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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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促进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常规工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租赁标准厂房政策第一条入园标准1 .电子信息产业园入园标准:租赁每1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企业,其设备投资原则上达到1500万元以上,年纳税收原则上达到250万元(含设备进项抵扣)以上;租赁每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企业,其设备投资原则上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收原则上达到500万元(含设备进项抵扣)以上。2 .校具产业园入园标准:租赁每1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企业,其设备投资原则上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收原则上达到250万元(含设备进项抵扣)以上;租赁每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企业,其设备投资原则上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收原则上达到500万元(含设备进项抵扣)以上。第二条厂房租金政策1.对租赁电子产业园标准厂房的,前三年免收厂房租金(先交后返),后两年按6元/平方米月收取厂房租金,五年后按市场行情价收取厂房租金(按合同约定时间起计算);对购买产业园标准厂房的项目按厂房建设竣工结算价购买(市政设施按面积分摊)。2,对租赁校具产业园标准厂房的,厂房租金价格为:前5年按3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后5年按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十年后按市场行情价收取租金(按合同约定时间起计算);对购买产业园标准厂房的项目按厂房建设竣工结算价购买(市政设施按面积分摊)O3 .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五周年内,企业年度缴纳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70%,享受我县厂房、宿舍租金全额奖励;如企业年度缴纳税收未达到约定目标的70%,视为企业违约,则取消企业当年缴纳的厂房、宿舍租金和税收奖励。4 .申请租赁厂房的其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除外),5年内达到税收强度要求。第三条装修、搬迁补贴1.对于新引进落户县工业园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装修、搬迁补贴。装修补贴总额的40%必须待新引进企业的生产设备进场并试生产后支付。2.对造成标准厂房闲置一年及以上的企业(以交付厂房之日起计算),必须无条件退回闲置标准厂房,并无条件退回该栋闲置标准厂房的装修补贴。第四条财政扶持政策从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计算,前五周年内,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累计总额达到我县前期给予企业的装修、搬迁补贴后,超出部分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如未达到,则企业必须以现金的方式补缴齐相差部分。使用化工用地的项目,企业投产后两年内亩均税收在2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其他奖励部分实行“一事一议”。第五条重大项目租赁标准厂房的重大项目(指设备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税收达100O万元以上)落户可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第六条特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特大投资项目,且年度纳税在100O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含金属加工、再生资源、总部经济等项目)。1.特大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年度纳税达到100O万元以上,按年度纳税总额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具体在下一年一季度补助到位。2.特大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五年内,年度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按年度纳税总额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具体在下一年一季度补助到位。二、自建厂房政策第一条入园标准1.落户县工业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亩均投资强度达250万元,年亩均税收达15万元(含设备进项低扣)以上。以工业“标准地”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排放、亩均税收需达到“标准地”控制线指标要求。2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单独供地,“腾笼换鸟”项目除外。3 .申请工业用地的项目(中医药、农产品加工项目除外),要求投产后3年内达到亩均税收要求。第二条土地扶持政策1.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不低于我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5.7万元/亩。2 .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按1万元/亩的标准交纳土地用地保证金,企业须依法取得规划设计、开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3 .为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提供的工业用地均按“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土地平整)供给。4 .兴办企业自签订出让土地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对供而未建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的,没收所交用地保证金,并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闲置费;两年内未建的,无偿收回土地。5.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后,从县工业发展基金安排一定资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标准为:固定资产投入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成交单价-1.2万元)/亩奖励。固定资产投入资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成交单价-0万元)/亩奖励。对园区边角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予奖励。对未经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投资经营项目进行生产的企业,不予以奖励,对已奖励的予以扣回。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年纳增值税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政策(享受装修、搬迁补贴的企业除外):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由受益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比例奖励给企业。中医药、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和“一企一策”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2士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前两年按县级财政受益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县级财政受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3.经政府同意,企业之间整体收购、盘活现有园区企业的,本着尽可能收回政府补助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第四条厂房建设补助政策1.鼓励企业自建多层厂房(含檐高9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新建的框架结构标准厂房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区内达到行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标准,按200元/in?给予厂房建设补助(职工宿舍、办公楼及研发大楼参照执行)。2.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对企业建设的人防设施及地下车库部分,按建设成本的80%左右实行“一事一议”。三、其他扶持政策第一条金融支持政策1.融资平台:根据园区企业发展需要,安排一定的资本金给县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工创投公司),专项用于为我县新引进企业提供原材料代理采购供应链融资服务,解决企业初创期融资难的问题,该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工创投公司监管。2.贴息扶持:新引进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不含设备进项抵扣)以上的,县工创投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县财政按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第二条纳税和营业收入突破奖1.纳税突破奖:工业企业(再生资源企业除外)从投产之日起计算,年度纳税(含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进项抵扣)突破500万元、IoOo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一企一策”项目,在合同约定归还装修补贴、搬迁补贴期限内,不重复奖励。2.营业收入突破奖:对园区内的工业企业从其投产之日起计算,在一周年内,首次完成营业收入(指当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县财政奖励5万元;首次完成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县财政奖励7.5万元;首次完成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县财政奖励10万元。“一企一策”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重复奖励。第三条上市奖励对县外企业来我县在国内或者国外上市的企业,在执行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8)35号)相关奖励的政策的基础上,再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四条中介招商奖励对已经在我县投资的企业或支持关心我县发展的个人,提供意向性投资信息且最终成功引进鼓励类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折算计算)以上,且实际进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中介招商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以上标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第五条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种类: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第二类: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类:"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省“双千计划”等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第四类:高等院校博士生导师;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国内500强企业等关键岗位从事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省级各领域名专家;第五类:拥有电子信息、中医药、教育装备(校具)等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拥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与我县企业开展项目研发合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技术难题,引进企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2.奖励政策:购房补贴第一类10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20万元、第四类10万元、第五类5万元,由县财政和企业分别按6:4的比例分摊相关补贴费用。奖励补贴和购房补贴分3年平均发放,每年年底发放一次。对夫妻双方同时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购房补贴按就高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标准享受补贴。对个别特殊人才的住房待遇,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第六条务工人员户口、教育政策对客商(企业高管以上)子女入托、入学,提供方便,安排外籍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允许客商户口迁入我县,并鼓励其直系亲属落户我县,以上入学和落户由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相关部门办理。第七条对企业引进人才来工作,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改造旧工艺,经县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县科技局应帮助企业申报上级科技部门的各项科技项目。第八条对落户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境外、国外投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九条对入园的新入规的企业在享受省市有关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规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除享受入规企业奖励政策外,另给予3万元奖励。第十条对落户在本县具有出口经营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享有进出口权,且出口创汇抵本县出口任务数的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按每美元出口由政府奖励0.04元人民币。奖励基数以海关或商务部门出口统计数据为准。第十一条对落户在本县具有出口经营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享有进出口权,且出口创汇抵本县出口任务数的贸易流通型企业,按每美元出口由政府奖励0.03元人民币。奖励基数以海关出口或商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第十二条对落户本县外商投资企业(指境外、国外投资企业)现汇进资进行现汇进资补贴(以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为准),具体标准为每美元进资由政府补贴0.3元人民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三条对新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检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十四条对企业需要园区公租用房的,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纳税贡献情况,为企业高管提供公租用房,为企业高管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第十五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部分,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第十六条凡在我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享受本意见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省、市、县现有相关政策,但相同项目不叠加。第十七条中医药种植企业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中医药加工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航空产业园另行研究制定政策。第十八条除“一企一策”项目外,凡过去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取消包括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县工业企业纳税奖励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教育装备(校具产业提速进位、争创一流、三年倍增若干措施、县推进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行动措施17条等),以本意见为准。第十九条兴办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第二十条租赁县工业园区闲置厂房企业,符合本意见相关条款规定的,可参照执行。落户乡(镇)的工业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二十一条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的遵照新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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