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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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规发(2023)4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2月6日第35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山西省水利厅2023年12月7日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的山西省淤地坝工程的损坏、占用处置适用
2、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淤地坝工程的损坏、占用处置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利部淤地坝技术规范(SL/T804-2020)的要求,划定当地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非法爆破、取土、耕种及生产建设等危害淤地坝安全的活动。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损坏淤地坝是指损坏坝体、放水或泄洪建筑物等,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功效正常发挥的行为。擅自占用淤地坝是指未依法履行申请、审核、备案程序,私自以占压、跨(穿)越等形式影响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使其功效受到影响的行为。被损坏、占用的淤地坝安全运行责任由损坏、占用人负责;发生安全事
3、故的,损坏、占用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应当坚持“谁损坏(包括擅自占用)、谁担责、谁修复、谁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置。依法经批准占用淤地坝的,应当坚持“严格保护、依法审批、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置。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备案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工程损坏、占用处置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工程损坏、占用处置的具体工作。被损坏、占用淤地坝的处置方案(包括治理或者补救措施技术方案、等效替代工程或者补偿方案)依法由原审批部门或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审批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淤地坝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应及时制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行为,并及时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淤地坝的义务,并有制止、检举、控告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等行为的权利。第二章处置第八条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罚。限期治理或补救措施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损坏、占用淤地坝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原有功效。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九条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应由违法者在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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