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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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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规发(2023)4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2月6日第35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山西省水利厅2023年12月7日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的山西省淤地坝工程的损坏、占用处置适用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淤地坝工程的损坏、占用处置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利部淤地坝技术规范(SL/T804-2020)的要求,划定当地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非法爆破、取土、耕种及生产建设等危害淤地坝安全的活动。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损坏淤地坝是指损坏坝体、放水或泄洪建筑物等,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功效正常发挥的行为。擅自占用淤地坝是指未依法履行申请、审核、备案程序,私自以占压、跨(穿)越等形式影响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使其功效受到影响的行为。被损坏、占用的淤地坝安全运行责任由损坏、占用人负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损坏、占用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应当坚持“谁损坏(包括擅自占用)、谁担责、谁修复、谁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置。依法经批准占用淤地坝的,应当坚持“严格保护、依法审批、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置。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备案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工程损坏、占用处置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工程损坏、占用处置的具体工作。被损坏、占用淤地坝的处置方案(包括治理或者补救措施技术方案、等效替代工程或者补偿方案)依法由原审批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审批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淤地坝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应及时制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行为,并及时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淤地坝的义务,并有制止、检举、控告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等行为的权利。第二章处置第八条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罚。限期治理或补救措施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损坏、占用淤地坝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原有功效。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九条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应由违法者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编制治理或者补救措施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采取治理或者补救措施不能恢复淤地坝原有功效的,应当建设等效替代(主要考虑坝控面积、淤地面积等)工程或进行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是指造成淤地坝无法修复或不具备修复价值的损坏者、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损坏、占用淤地坝功效相当的淤地坝。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补偿是指不具备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的损坏者、占用者,按照建设等效替代工程估算投资向原投资主体支付补偿费。国有投资建设的淤地坝,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行投资主体权益。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补偿费优先用于淤地坝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建设需要占用淤地坝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进行科学论证,落实等效替代(主要考虑坝控面积、淤地面积等)或补偿方案。第十二条损坏、占用淤地坝等效替代工程或者补偿方案依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不能恢复淤地坝原有功效的责任主体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等效替代工程情况说明,包括被占用淤地坝名称、地理坐标、工程特性、工程效益、功能、占用原因、占用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明确替代工程或补偿方案。替代方案应统筹考虑沟道上下游工程衔接与洪水安全,并对已有的治理成果采取保护措施。(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情况说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被占用淤地坝的替代工程或者补偿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后,逐级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损坏、占用淤地坝等效替代工程或者补偿方案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第十三条损坏、占用淤地坝等效替代淤地坝建设管理依照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损坏者、占用者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贯彻新设计理念,采用新标准、新规范,进行等效规模比较。第十五条损坏、占用淤地坝等效替代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V黄土高原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及时登记入库;被等效替代的原淤地坝,应当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第十六条损坏、占用淤地坝损毁原有坝地、林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损坏淤地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如下处理:(一)损坏小型淤地坝,造成坝体等主体工程损毁,失去原有功能;损坏中型淤地坝,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功能正常发挥,依法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中型淤地坝,造成坝体、放水建筑物或溢洪建筑物任一枢纽组成损毁,失去原有功能;损坏大型淤地坝,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功能正常发挥,依法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损坏大型淤地坝,造成坝体、放水建筑物或溢洪建筑物任一枢纽组成损毁,失去原有功能,依法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擅自占用淤地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如下处理:(一)在划定的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擅自占用小型淤地坝,侵占库容、违规开发或建设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依法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划定的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擅自占用中型淤地坝,侵占库容、违规开发或建设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依法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划定的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擅自占用大型淤地坝,侵占库容、违规开发或建设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依法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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