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2013年4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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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2013年4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信
2、息共享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通信运营商、媒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气象探测网络,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会同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分布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
3、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建设,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所属气象台站、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水文、地质、环境等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设施的计量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水情、风情、旱
4、情等监测信息。第九条依法设立的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及其协理员、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鼓励、支持气象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有关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培训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报送或者通报气象灾害信息。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应当即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第十一条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的管理,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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