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2006年12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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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2006年12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确保军事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军用机场净空区,是指为保证军用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复飞等飞行活动的安全,在军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军用机场净空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军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
2、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军用机场净空安全。军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日常保护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军用机场净空区的安全,并有权对破坏、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区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从事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下列活动:(一)燃放烟花、焰火;(二)饲养、放飞鸽子或放飞其他鸟类;(三)升放风筝;(四)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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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 重庆市 军用 机场 净空 保护 办法 2006 12 28 人民政府 20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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