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2006年12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docx
-
资源ID:1074876
资源大小:14.21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2006年12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docx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2006年12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确保军事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军用机场净空区,是指为保证军用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复飞等飞行活动的安全,在军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军用机场净空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军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军用机场净空安全。军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日常保护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军用机场净空区的安全,并有权对破坏、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区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从事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下列活动:(一)燃放烟花、焰火;(二)饲养、放飞鸽子或放飞其他鸟类;(三)升放风筝;(四)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五)设置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或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或物体;(六)种植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七)建设靶场、爆炸物仓库;(八)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作业;(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第八条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求该军用机场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军用机场净空区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第九条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军用机场净空区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告飞行情况。第十条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高炮、火箭作业按照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军用机场净空区的电磁环境保护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七)(八)(九)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