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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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规划管理,统筹消防安全布局,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消防规划,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的消防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消防规划,其他镇的消防规划
2、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村规划应当有消防专篇。第六条编制消防规划,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第七条消防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消防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或控告违反消防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消防规划编制第九条消防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步编制。城乡规划已编制并经批准
3、,但是尚未编制消防规划的,应当补充编制。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第十条编制消防规划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其内容应当包括:(一)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的防灾缓冲隔离地带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二)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消防取水码头的布局;(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的通道和场地;(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六)消防安全管理等。第十一条组织编制机关
4、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其中,承担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承担镇消防规划和乡、村消防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编制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消防规划草案,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三条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评审。第十四条评审通过的城市消防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消防规
5、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评审通过的其他镇消防规划和乡、村规划的消防专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消防规划协调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第十六条修改城乡规划时,应当同步论证消防规划的修改。消防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后的消防规划,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三章消防规划实施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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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四川省 消防 规划 管理 规定 2014 10 16 人民政府 283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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