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docx

    • 资源ID:1073828       资源大小:16.24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docx

    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规划管理,统筹消防安全布局,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消防规划,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的消防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消防规划,其他镇的消防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村规划应当有消防专篇。第六条编制消防规划,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第七条消防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消防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或控告违反消防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消防规划编制第九条消防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步编制。城乡规划已编制并经批准,但是尚未编制消防规划的,应当补充编制。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第十条编制消防规划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其内容应当包括:(一)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的防灾缓冲隔离地带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二)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消防取水码头的布局;(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的通道和场地;(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六)消防安全管理等。第十一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其中,承担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承担镇消防规划和乡、村消防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编制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消防规划草案,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三条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评审。第十四条评审通过的城市消防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消防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评审通过的其他镇消防规划和乡、村规划的消防专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消防规划协调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第十六条修改城乡规划时,应当同步论证消防规划的修改。消防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后的消防规划,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三章消防规划实施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中,应当包含消防规划有关内容,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时序、任务和进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市政、水务、通信、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消防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消防规划要求,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将相关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消防规划要求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履行审批手续,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规划要求提出消防队(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和购置计划,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不得违反消防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消防规划实施情况。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消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派出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在对城乡规划进行督察时,应当依法对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消防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派驻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消防规划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情况,重大情况应当随时报告。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消防规划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应当编制消防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未按法定程序及要求编制、审批、修改消防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将消防规划有关内容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中,或未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消防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消防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未落实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的;(二)违反消防规划要求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第三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消防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消防规划编制任务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消防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理。第三十二条违反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编制消防规划的技术要求、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