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09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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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09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专业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以下简称专业保障队伍),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内按一定建制组建的,在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人员物资运输、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及通信保障等任务的组织。第三条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组建、条块结合、分级
2、管理的原则。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保障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交通保障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组建与管理第五条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编制本地区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指导专业保障队伍的组建、整组和训练,协调处理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宜。第六条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保障队伍完成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交通保障任务;协调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任务中的技术勤务保障和生活食宿保障,协调处理专业保障队伍完成任务后的善后工作。第七条交通、通
3、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专业保障队伍,组织专业保障队伍整组和考评,负责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的调度、集结、编队及相关的技术勤务保障工作,具体协调本行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保障任务和完成保障任务后的善后工作。第八条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应把专业保障队伍的组建、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按照交通、通信管理部门要求组建运输、工程、通信等专业保障队伍,并配备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熟练、身体健康的人员以及技术状态良好的运输装备、工程机械和通信设备。专业保障队伍的管理人员由组建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第十条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把专业保障队伍的
4、教育训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提供训练教材,指导教育训练。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持专业保障队伍相对稳定,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的日常管理,制定训练计划组织教育训练;根据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编制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报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实力。第十二条专业保障队伍建制为大队、中队、分队。市(州)组建专业保障大队或中队,县(市、区)组建专业保障中队或分队。第十三条专业保障队伍参照以下标准编制:(一)汽车运输专业保障队伍,80辆车以上编为大队,30辆车编为中队,15辆车编为分队;(二)公路工程专业保障队伍,200人以上编为大队,80人编为中队,30人编为分队;(三)船舶运输专业保障队伍,20艘船舶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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