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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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2017年12月知肺价格监督逊文件莱价监(2017) 6号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关于印发价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价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价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各科室、中心:根据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 案的通知(莱政办发(2017) 2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局价格 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价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 办法价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价监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请各科室、中心认真贯彻执行。附件:L
2、价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2 .价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3 .价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 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 14号)精神,按照 莱政办发2017) 25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和实施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价格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 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 监督方式、救济
3、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 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 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市局综合法规科、市 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科及各执法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行政 执法公示工作。第四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 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 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并公开价格行政处罚流程、12358价格举 报处理流程、服务指南,方
4、便群众办事。第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 施处罚、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 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物价服务窗 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 以网站、办公场所及服务窗口为主要载体,以文件、12358价 格举报处理平台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 法信息。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在行政执法网予以公示,并按照“双公示”规定要求
5、, 向有关部门和网站推送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 内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 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 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十条 新
6、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致使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 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 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 容。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 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 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 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 核程序和责任。执法科室负责对执法过程中需要公示的信息进 行审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科负责对
7、执法人员、程序、依 据、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内容的审核;市局综合法规 科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等 内容的审核。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市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 价格执法部门的监督,提升行政执法公示效能。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号执法类别事项名称1行政处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对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的处罚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按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 资料的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 移隐匿、销毁依
8、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 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 多付价款的行为的处周2行政强制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强制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强制3行政资奖励价格监测预警奖励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4行政监督价格活动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价格违法行为公布公告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填写说明:各单位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变化调整情况,认真填 报表格,执法类别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
9、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权力等。有子项的不需列明子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查项 国事抽查 对象抽查内 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 频次备注1价活的督查 对格动监检区列随监名的位市主 辖内入机管单单1场体执定府;执标;存串价价、介格变或牟等价。 否府政价否码定否格低、视;g价、价、利当为 是政、导是明规是价、销歧、诈提价暴正行 L行价指Z行价工在通倾格。,格欺相压取不格1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 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
10、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专项检查、 根据举报线 索检查、日 常巡查根据辖区经济、社会 发展和监管对象实际 情况,合理确定随 机监管的比例和频 次。对于法律法规规 章有规定的,按规定 实施;法律法规规章 没有规定的,随机监 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辖区内市场主体的 5%,监管频次原则上 每年不少于2次,可 根据监管主体数量和 监管事项繁杂程度, 作适当调整。对投诉 举报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 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 场主体,加大随机监 管力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机构名称招远市物价局机构性质行政机关主体类
11、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地址曹志正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队伍编制 状况莱阳市大寺街98号投诉举报电话执法的主要 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5、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6、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委托执法 情况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否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经费来源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委托执法 依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单位: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姓名所属部门 (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姜文萍莱阳市价 格监督检 查局副局长价格执法莱阳市刘常华莱阳市价
12、 格监督检 查局主任价格执法莱阳市马丽萍莱阳市价 格监督检 查局科员价格执法莱阳市于荣江莱阳市价 格监督检 查局科员价格执法莱阳市梁良莱阳市价 格监督检 查局科员价格执法莱阳市网上公开链接:填写说明:各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中执法人员的信息填写,其中执法类别 填写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岗位,具体可通过系统直接导出相关人员信息。各单位要在部门门户网 站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并在表后注明网上公开的链接。价格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一般程序)价格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简易程序)归档注意事项:各单位参照行政处罚流程图,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
13、权力的流程图,届时一并汇编成册。行政处罚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三、承办机构烟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四、办理基本流程前期调查一立案一调查取证一案件审理一陈述、申辩和听 证一案件二次审理一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一案件审查一作出处罚 决定一送达f执行一结案五、办理时限无六、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 请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物价局 申请行政复议。七、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部门:莱阳
14、市物价局投诉电话:信函投诉:莱阳市物价局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11月1日至 4月30日)、2:00-5:30(5月1日至10月31日)(双休日、法定 节假日不对外办公)办公电话:办公地址:价格监督检查局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第一部分制度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1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证的 使用,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
15、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 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 证)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能、 从事价格监督检查的公务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证件。第三条 执法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颁发。第四条 执法证申领程序如下:(一)申领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申领资格;(S)申领人接
16、受执法资格培训,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核准,制作、 颁发执法证。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申领资格的核查工作,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 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六条执法证申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 开放,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开拓进取,努力工作;(S)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等某一方面或 多方面专业知道,掌握计算机操作等基本技能,取得国家认可 的相应学历(学历标准由各省、自
17、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认定);(四)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爱岗敬业、恪尽 职守、团结协作、公正廉洁;(五)参加价格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要 求。第七条 执法资格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 管部门组织。执法资格考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原 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1次。考试内容包括法学 基础知识、价格基础知识、价格行政执法业务知识等。第八条 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5年期满自动 作废,持证人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后,依照程序申领新证。第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主管部
18、门不予审核上报:(一)有效期内,持证人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二)有效期内,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记录;(三)其他不应审核上报的。第十条 执法证仅限于持证人本人在以下法定职权范围内 使用:(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价格、收费检查;(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和 日常价格监查;(三)调解价格争议和纠纷;(四)依法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责的其他情形。持证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不得将执法证用于 非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将执法证替代其他证件使用。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随身 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依照一般程序对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执法
19、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依照简易程序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第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证,防止遗失、 被盗和损坏。执法证遗失、被盗,持证人应当在本地大众传媒公告申明 作废,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5日内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申请补领新证。执法证损坏,持证人应当及时上交旧证,由所在单位出具 证明,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 申请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可以不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第十三条 严禁涂改、复制、伪造、转借、抵押、赠送、 买卖或者擅自销毁执法证。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
20、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暂扣其 执法证:(一)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二)持证人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S)持证人被停止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责;(四)持证人非公务行为使用执法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五)持证人故意损坏、涂改、复制、转借执法证,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六)其他应当暂扣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一),调查表明持证人没有违法违纪问题, 所在单位应当将暂扣的执法证返还持证人。发生上述情形(二),所在单位应当暂扣持证人执法证, 待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将暂扣的执法证返还持证人。发生上述情形(三),持证人被恢复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 责,所在单位应当将暂扣的执法证返还持证人。发生上
21、述情形(四)、(五),所在单位可暂扣持证人执法证6个月。6个月期满,持证人改正错误、符合条件的,所在 单位应当将暂扣的执法证返还持证人。执法证暂扣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五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 执法证,逐级上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注销:(一)持证人退休;(二)持证人调离;(三)持证人辞职;(四)执法证5年有效期届满;(五)其他应当收回注销的情形。第十六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执 法证后,逐级上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吊销,同时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一)持证人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行,造成 严重后果;(二)持证
22、人非公务行为使用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三)持证人将执法证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售卖给 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四)持证人以证谋私,利用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五)持证人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六)持证人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 罚;(七)持证人被辞退、被开除的;(A)其他应当收回吊销的情形。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定期对执法证管理使 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切实履行管理职 责、不认真审核把关、发现不符合条件持有证件和以证谋私等 问题不及时上报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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