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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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
2、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第七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4、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任职或者因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
5、、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九条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前款所称尚未
6、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体正式公开披露。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7、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8、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二十)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9、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二十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知悉内幕
10、信息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
11、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12、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四)要约收购;(五)发行证券;(六)合并、分立;(七)回购股份;(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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