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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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2) 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 道,加快房屋征收安置速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 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用伙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办 (2020) 2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房屋
2、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总要求是按照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 案,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导向提供安置房源的安置模 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全域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包括征收 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补偿安置。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 补偿、危旧房解危改造、无房户安置可参照适用。房票用于购买我县范围内政府商定商品房。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房票安置政策解释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征收实施单 位具体执行房票安置政策;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接受房票安置的条件、房 源及
3、优惠幅度;负责公布政府商定房票安置的房地产销售项目、房源信息、优惠 幅度等。县资规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前,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可将房票安置的有 关条件设置在出让公告中,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房票安置商定条件一并签 订协议。县财政局负责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建设等结算相关事项。县金融办负责做好各大银行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发放、登记等执行事项,负责补偿资金相关保障及与 银行对接工作。县发改、税务、司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相关工 作。第五条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 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第六条房票安置
4、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 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 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第七条房票票面金额包括:安置补偿权益金额(下称权益金额)+房票奖 励。权益金额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计算所有权益;其中临时安置费 与搬迁费可由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货币不计入权益金额。第八条 权益金额按被征收房屋不同类型确定。(一)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根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金额就高确 定,但两种量化方式不得混用。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可采取拟安置地块住宅期房安置的形式 (不含套型差)扣减应缴购房款确定。拟安置地块住宅期房价格以房
5、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补偿方案公布之日的市 场评估比准价为准。(二)非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三)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第九条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并申请房票安置的,给 予不超过权益金额15%的房票奖励;征收实施单位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可 再增加不超过权益金额5%的房票奖励。第十条被征收人购买政府商定住宅商品房可按购房时间段享受购房补助,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房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 一次性给予权益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10%的补助;第7至9个月内购房的,一 次性给予权益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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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房屋 征收 安置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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