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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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 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学历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 规定,是研究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 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 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秉承“明德、仁爱、博学、至善”的校 训,严格遵守高等学校
2、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 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 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应当着力培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应当积极 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 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 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
4、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 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 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 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适合休学者除外);(二)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第十条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
5、,退回原学 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校 内、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导 师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 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 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 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三条
6、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五条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实 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 修。每门学位课重修仅限一次,选修课重修不超过两次。第十七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八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
7、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 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 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九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 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二)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 的;(三)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四)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
8、的。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一)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二)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 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三)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四)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 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 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果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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