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生产安全规程(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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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 100CCS C 66 备案号: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XXXX-XXXX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生产安全规程Safetyproductionspecificationsforbuildingandsanitaryceramicsmanufacturer(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前言II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总则35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46设备设施57生产与作业安全108职业卫生1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2、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贸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9)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生产安全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生产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设计、设备制造、施工、验收以及生产和检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3、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50(所有部分)压力容器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4053(所有部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T5082起重机手势信号GB/T5972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T9195建筑卫生陶瓷分类及术语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
4、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3300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532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560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9195和GB/T3300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卫生陶瓷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2 建筑卫生陶瓷设
5、施设计应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4.3 建筑卫生陶瓷主体设施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4.4 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隐蔽。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4.5 新建、扩建、改造设施,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生产设施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4.6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
6、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4.7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8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修订。4.9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应对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重新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4.10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关员工
7、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4.11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员工转岗和复岗前须再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4.12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4.13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企业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4.14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安全规定。4.15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8、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配备应符合GBZ/T225、GB39800.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4.16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4.17 企业应建立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和毒物逸散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4.18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
9、报告,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5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5.1厂址选择厂址选择宜符合GB50560的规定。5.2厂区布置5.2.1厂区布置宜符合GB50560的规定。5.2.2 破粉碎装置、隧道窑、辑道窑、梭式窑等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2.3 行政办公设施、行政福利设施区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靠近工厂的主要入口。1.1.1 2.4燃料贮罐应单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及材料库、煤场等,与办公区、生产区或人员密集区域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2%5.2.5 燃料贮罐存放区应清洁、整齐、通风良好,符
10、合防爆要求,存放区外应有标牌。5.2.6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贮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贮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5.2.7 窑炉等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5. 2.8燃气设计所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煤气使用应符合GB6222的规定。采用发生炉制煤气时,气站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5.9.9 厂内铁路、道路布置应符合GB4387的规定。5.9.10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
11、的规定。5.9.11 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处口应设置声、光信号和防护栏杆等。5.9.12 铁路高路堤或高栈桥不宜穿越厂区。6设备设施6.1 生产设备设施一般要求6.1.1 人员可能触及到的设备的运转部件应设防护装置。6.1.2 设备和设备之间应有满足生产和检修的安全距离。6.1.3 原料制备、混合、成型、施釉、输送等生产设备的传动外露部分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罩、故隙紧急停车装置或其它防护装置。6.1.4 原料制备、成型、施釉等粉尘密度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防尘装置。6.1.5 原料制备、成型、施釉、窑炉等重要生产设备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a)有严格的检修和维护制度;b)设备发生故障时就立即停机检修;c)
12、切断电源,并加锁;d)执行挂牌制度;e)设专人监护。6.1.6 设备或车辆的控制器、闸、阀门应完好,操作灵敏、信号可靠。6.1.7 自动或遥控设备的周围,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接近的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6.1.8 自动流水线传送装置应有防护装置或警示线、警示牌,应有紧急情况声光报警装置。6.1.9 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室应设低压警报器。6.1.10 室式干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设局部通风设施,保证在负压下工作;b)干燥室的周围应设置隔热和防护措施。6.1.11 隧道干燥窑应符合下列规定:a)门应封闭严密;b)通风地沟,应覆盖;c)窑内应保持负压。不允许操作人员进入窑内拽车;d)进车侧和出车
13、侧应设置联络信号。6.1.12 储釉压力罐应无裂纹、变形、泄露、腐蚀等现象。6.1.13 自动施釉机周围应有防护装置;6.1.14 施釉机器人工作间的门应配置安全门锁。6.1.15 窑炉推车机和窑门升降装置应有行程限位保护,窑头利窑尾应设置联络信号。窑尾应设紧急停车开关。6.1.16 窑炉的鼓风机、排烟机应设事故信号。6.1.17 窑炉应设有观察孔或火焰检测装置,并设置熄火保护装置。6.1.18 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6.1.19 窑炉的调压区主、备管路应安装压力开关,并与主控电磁阀连锁,当管路内燃气压力超限时,主控电磁阀能够及时切断气源;6.1.20
14、窑炉的排烟风机、助燃风机与主控电磁阀形成安全连锁,程序应满足排烟风机、助燃风机未达到设定运行时间时,主控电磁阀无供应燃气动作;控制程序应满足在点火前及排烟风机启动后,助燃风管道向窑内吹扫时间至少30s;燃气管道应设置常闭快开型电磁阀等停电保护装置;在燃气主管道调压阀后应设置放散阀等超高压自动放散装置;主管道末端应设置放散管,并引至室外。6.1.21 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6.1.22 高空作业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1.23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穿着化纤服装。6.2 起重设备6.2.1起重设备应有符合GB/T6067.1规定的
15、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起重机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标牌,其内容应符合GB/T6067.1的规定。6.2.2起重吊运信号应符合GB/T5082的规定。6.2.3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应符合GB/T5972的规定。6. 2,4料罐、料车轴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磨损达原直径的10%应更换。7. 2.5锻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e)用20倍放大镜可见裂纹、破口或发纹;f)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g)负荷试验产生永久变形;h)钩尾和螺纹部分有变形及裂纹;i)钩尾有螺纹部分与无螺纹部分的过渡角处有疲劳裂纹。6.2.6吊运物件应沿规定路线移动,并高于其运行路线下方物体0.5In以上,吊具不允许用于提升、支撑或吊
16、运人员。6.2.7用电力驱动的起重设备驾驶室内应敷设绝缘板。6.2.8起重设备应配备声、光信号和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6. 2.9桥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a)高架的露天起重机轨道外侧应安设栏杆;b)配置固定的上机扶梯和平台;C)不允许从一台起重机跨上另一台起重机;d)不允许用一台起重机推撞另一台起重机。7. 2.10龙门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a)两端应有坚固的钢轨刮除机或轨道清扫器;b)轨道内外侧76Omm内不应放置任何物件;c)车轮、滑轮和小车轮均应安装高度不小于起重机车轮半径的减震器;d)室内的龙门起重机应安装防撞装置。6.3 物料输送设备6. 3.1带式运输机头轮上缘、尾轮下缘及张紧装置
17、应有防护罩。进出料口两侧应装防护挡板。处理尾轮辑筒粘料时,应停车。不允许跨越、乘坐带式运输机。7. 3.2带式输送机及其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a)带式输送机及有关设施,应有按工艺要求启动或停止的顺序联锁,应集中操作、集中控制。b)带式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一一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的探测器;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一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一一胶带输送机人行通道侧安装紧急停机装置;一一自动调整跑偏装置。8. 3.3斗式提升机上下应设限位开关。9. 3.4不允许进入斗式提升机的料斗或斜桥内。斜桥四周应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清理地坑时,应设置防止料斗下滑的装置。10. 3.5螺旋运输机、斗式提升机运行时,
18、不允许人体的任何部位、工具、物件伸入。11. 3.6绞车和卷扬机应有制动装置及安全卸荷装置;操作位置与钢丝绳之间应设置超过人体身高的防护屏;作业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停止工作时,不允许将提升物料悬吊在空中。12. 3.7使用螺旋卸料机卸料时,开机前应发出信号,作业时车皮内不允许有人。13. 3.8叉车制动系统、灯光与仪表、货叉架防脱出限位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货叉定位销应完整有效,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应可靠,不应横向滑移和脱落。发动机系统及液压系统无漏油、漏气和漏电现象。14. 3,9叉车不应超设计荷载使用,高起升车辆必须安装护顶架,必须采用具有足够高度、宽度以及开口尺寸足够小的挡货架
19、,以防止载荷货物意外脱落伤害驾驶员。6.4 动力供应与管线6.4.1供电与电气设备6.4.1.1一般规定6.4.1.1.1电力设计应符合GB50053的规定。6.4.1.1.2煤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6.4.1.1.3电气作业应符合DL408的规定。6.4.1.1.4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与送电,应执行工作票制度。6.4.1.1.5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应先把拉下的电源开关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允许送电”的标志牌,方可作业。6.4.1.1.6靠近高温设施的电缆应采用耐高温铜芯电缆。6.4.1.1.7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
20、应设置防护罩(遮栏)及警示标志。6.4.1.1.8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有两人及以上专业人员操作。6.4.1.2供配电6.4.1.2.1变压器室的门应加锁,在室外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室外变压器四周应设有不低于L7m的围墙或栏栅。6.4.1.2,2配电屏周围地面应铺设绝缘板。配电室和控制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笔和绝缘杆等,应保持良好并定期检验,同时还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6.4.1.2.3电缆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及电气柜、盘的开孔部位应采用防火堵料密实。6.4.1.2.4线路跳闸后,不允许强行送电,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隙后方可送电。6.4.1.3动力机械控制与信号6.4.1.
21、3.1高压电机的操作控制宜采用远距离控制。6.4.1.3.2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应根据工艺和安全要求进行电气联锁;联锁线上应设置启动预告信号。6.4.1.3.3有远程控制的设备及长距离输送机应设机旁事故开关。6.4.1.3.4参加联锁的电动机、翻板、称量装置等应设运行指示信号。6.4.1.4 照明6. 4.1.4.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场所和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夜间有人、车辆通行的道路应设照明系统。7. 4.1.4.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器设备及防爆灯具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8. 4.1.4.3集中控制的操作室应设应急照明。9. 4.1.4.4检选、成型等工段应设36V检修
22、照明。10. 4.1.4.5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处和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压不应超过12V。6.4.1.5 接地6.4.1.5.1电气设备及装置的外壳和金属框架、电缆的金属包皮,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IOQ。6.4.1.5.2电动车辆的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并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6.4.1.5.3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的,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6.4.1,5.4不允许将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6.4.1.5.5接地线及接地电阻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测定。6.4.2动力管线6.4.2.1车间内各类燃气、动力管线应密封,应架空敷设
23、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燃气总管应设快速切断阀和低压报警装置。车间内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6.4.2.2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的管线不应穿过仪表室、变电室、配电室、风机室、办公室和与该线无关的生产厂房。管道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无屋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无爆炸危险的一、二级耐火厂房。其支架上,不应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6.4.2.3燃气、燃油、煤粉管道,应设吹扫用的蒸汽或氮气接头;吹扫管线应防止气体串通,并应有防止气体倒流的阀门。6.4.2.4煤气助燃用的空气管线总管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空气管末端应安装放散管及防爆薄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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