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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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自1997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在本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工作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筹建、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
2、件材料、图表、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磁带和光盘等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申请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章程、审批文件、批准登记证书及终止、解散后进行清算的有关文件材料;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基本建设征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设备仪器、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产品生产、专利文件、情报信息材料;计划统计、财务审计、安全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文件材料;法律事务、中共党组织和工会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任何
3、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不得将档案私自出卖、倒卖和非法携带出境。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第六条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企业经常性管理范围,并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档案工作。档案机构可由合资、合作企业双方共同派员组成。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档案专业知识、技能和企业管理知识。第七条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本企业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三)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做好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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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 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 企业 档案 管理 暂行办法 1997 10 人民政府 12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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