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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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日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
2、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县(区)市容环
3、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环评审批、排污证审批等行政许可,餐厨垃圾集中处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集中处置企业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体广电、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餐厨垃圾依法实行收费制度。餐
4、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费纳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体系,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收费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义务。推动“光盘行动”。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引导用餐人员按需适量点餐、取餐、餐后打包,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改进供餐方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消费者应当文明消费,合理点餐、取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第九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5、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引导公众科学消费,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和食品安全意识。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与整洁;(二)与取得经营性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地点、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容器运至
6、固定设置点,由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三)有含油废水需要排放的,应在排放口设置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沉淀隔离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第十三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决定,颁发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
7、准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二)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计量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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