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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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公回(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三、公司名称:四、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五、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元)。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2、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七、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Ili资数额Ill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八、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九、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十、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十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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