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德安睿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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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贝莱德安睿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
2、义书签。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贝莱德安睿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贝莱德安睿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4、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室办公地址: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室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张弛成立日期:2020年09月10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17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田
5、国立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6、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争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
7、证券库中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标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1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9、,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相应调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10、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T言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0 .本基金在任何
11、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13、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等有关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14、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七
1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16、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金托管人依法应获悉的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九)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
17、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法律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十)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18、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准
19、确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20、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汽不包含托管人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应按照前述规定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21、人进行催收。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
22、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 .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 .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清盘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
23、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可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彳土可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4 .
2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基金管理人发起,经过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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