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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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1总则1.1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员工考勤管理,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Q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运行部及业务中心(简称各部门(单位)在岗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1.3 管控方式1.3.1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安排员工休假并做好考勤管理。1.3.2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2管理职责2.1 人事部是员工考勤、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负责检查指导员工考勤、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落实员工在休假期间的待遇Q
2、2.2 公司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员工考勤、休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员工休假制度的具体执行;负责本部门(单位)员工考勤;负责审批、办理本部门(单位)员工(公司直管领导人员除外)请销假手续。2.3 各级工会负责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2.4 纪委(监督部、巡察办)负责对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3管理内容3.1 法定节假日3.1.1 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3.1.2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假日标准为11天(国家对法定节假日假期安排有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别是:(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
3、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3.1.3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1.4 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则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3.1.5 公司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3.2 带薪年休假3.2.1员工连续工作
4、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3.2.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3.2.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3.2.4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四班两倒人员按每休1个班次计L5天假期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个班次的按1个班次执行Q采用其他非标准工时制的人员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折算。3.2.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累计休育儿假超过6个月的。3.2.6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3.2.5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3.2.7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应安排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最多不超过两次,且首次休假不执行3.2.4条款中“折算后不足1个班次的按1个班次执行”的规定。3.2.8各部门(单位)应在年初安排好本年度员工年休假计划,并告知员工。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审批,安排次年补假。3.2.9员
6、工应按部门(单位)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对部门(单位)安排了休假而员工未休的,视为本人放弃。3.2.10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单位正常支付薪酬待遇。3.3探亲假3.3.1员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员工工作满1年,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员工所在单位具体核实。3.3.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
7、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3.3员工休探亲假可根据实际给予12天的路程假。3.3.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及路程假。3.3.5员工探望配偶,应出具由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未享受探亲待遇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从结婚的次年开始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养父母或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至十六周岁,且现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以人事档案记载为依据),属探望父母之列。离婚后未再婚员工可比照未婚员工执行Q3.3.6员工从享受探望配偶待遇的当年起,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父母与配偶不在一地的,可享受四年一
8、次的探望父母待遇。在同一年内员工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探亲待遇,在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或一年一次的探望配偶待遇中任选一种。3.3.7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对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包括寒暑假、定期休假等),员工及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3.3.8探亲假原则上不分开使用,如特殊情况,经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为两次使用,但只报销一次路费。不得跨年度提前或累计使用。3.3.9具备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探亲者,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到员工工作地探亲,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其配偶或父母到员工工作地点团
9、聚30天以上的,视为其父母或配偶探亲,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待遇,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3.3.10员工配偶属现役军官或专业军士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3.11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以电话等方式续假,回厂后须持有当地交管部门证明补办手续,其超假时间方可按路程假处理。员工在探亲期间患病的,其病休时间计入探亲假内。3.3.12因个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含辞职、开除、除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调出等)的原公司员工以及退休、内部退养员工,其配偶和子女不享受探望原公司员工待遇。3.3.13新进员工上半年达到享受探亲假条件的,按可享受假期天数的100%执行;下半
10、年达到享受探亲假条件的,按可享受假期天数的50%执行。3.3.14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单位正常支付基本薪酬,不发绩效工资。3.3.15公司报销员工休探亲假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3.4 婚假、丧假3. 4.1员工本人结婚(包括再婚),可给予3天的婚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天的丧假。4. 4.2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2天的路程假。5. 4.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婚假、丧假及路程假Q6. 4.4婚假不可与探亲假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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