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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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酒店、宾馆、大厦、旅店、旅社、饭店、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活动。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履行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2、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开业许可】开办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提出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
3、第五条【申领材料】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情况;(四)标明房号、服务台、监控设备、电梯、出入通道、安全出口等的平面图。第六条【变更备案】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经营旅馆法定安全要求】经营旅馆应当符合市场主体登记、规划建设、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食品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4、、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第八条【旅馆治安安全义务】经营旅馆应当履行下列治安安全义务:(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二)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安装房门暗锁,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三)在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等登记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监控信息。旅馆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客房内未被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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