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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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
2、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由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来源包括:(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
3、三)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或领导批转;(四)市、区政府及其行业监管部门依职权发现。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实行排查、上报、挂牌、治理、验收、核销“闭环式”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挂牌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告诫要求,并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落实监管执法措施,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的专项工作。第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
4、挂牌督办工作中的治理责任单位(以下统称治理责任单位)。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一)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政府”)或者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发生在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本区政府或本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区政府与区行业监管部门之间对于挂牌督办的层级分工,由各区政府自行研究确定。(二)市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发生在本行业、领域,行业、领域特点突出、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确有必要由本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市行业监管部门与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政府对挂牌督办主体存在争议的,由市安委会或
5、授权市安委办指定。(四)市政府(具体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报市政府批准,下同)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以下重大事故隐患:L跨区、跨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2 .整治难度大,区政府或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难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确需提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3 .已由区人民政府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4 .国家、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5 .其他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由市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五)拟提请国家、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具体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第九条各区政府和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
6、办情况台账,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规定报送上一级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情况台账,并按规定向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第二章核查挂牌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填写XX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隐患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别、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主要危害
7、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初步估算治理资金等信息,并按照类别分别向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本区规定自行决定挂牌督办或报请区政府挂牌督办。第十一条市、区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挂牌督办:(一)经核查评估,确属于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确有必要由本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二)上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其他认为有必要由本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二条市、区两
8、级行业监管部门对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评估认为有必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经本单位挂牌督办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包含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等内容。第十三条市、区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统称挂牌单位)经核查评估决定挂牌督办的,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分送相关区或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同时,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依法依规曝光督办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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