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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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工业危险废物第二节医疗废物第三节生活源危险废物第四节其他危险废物第五节危险废物经营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第四条【建设“无废城市
2、”】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建设“无废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过程管控,推动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危险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六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
3、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举报及奖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危险废
4、物应急处置,科学调配危险废物处置资源,保障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危险废物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污染防治项目、涉废历史遗留问题隐患整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新技术研发等,保障相关表彰奖励资金以及举报奖励资金。第十条【联合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能力评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估,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
5、告,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布局。第十二条【信息化和智慧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学技术、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本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数据共享。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工业危险废物第十三条【源头减量】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具体的危险废物减量措施和减量目标,列入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每年要对危险
6、废物源头减量效果开展评价,年度减量目标未实现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增加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业企业应优先资源化利用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能够自行利用或者本省内有充足的资源化利用能力的危险废物,不得采用焚烧、填埋等处置方式处理。对确无利用价值宜采用焚烧方式减量或者降低危害性的危险废物,不得直接填埋处置。第十五条【贮存管理】贮存高风险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相应的稳定化措施,并定期对贮存设施和贮存的高风险危险废物开展风险隐患评估。贮存高风险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高风险危险废物包括以下几类:(1)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2)剧毒危险废物;(3)含有种、
7、汞、铅、镉、密以及鸵、睇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含汞灯管、含汞开关、含汞温度计、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4)强腐蚀性危险废物;(5)反应性危险废物;(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应纳入高风险危险废物管理的。第十六条【园区循环化】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产业园区应实施循环化改造,显著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实现园区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固体废物产排量大幅降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托园区定位、产业布局,建设和引进关键项目,合理延伸产业链,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项目间、企业间、产业间物料闭路循环、物尽其用,切实提高资源产出率。第十七条【园区资源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的环境综合管
8、理,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定期评估园区内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处理处置方式、综合利用途径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推动园区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原材料和废弃物源头减量。加强资源深度加工、伴生产品加工利用、副产物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推动既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升级改造。第十八条【小微企业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考虑园区内年产废量10吨以下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依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或者利用处置单位建立健全收集网络,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服务。第二节医疗废物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计划】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
9、相关标准规定,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分布情况,至少建设一处规范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收集、运输规模较小、分布分散或者交通不便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的医疗废物要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转移过程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第二十一条【重大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提升处置能力,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
10、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各相关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临时性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集中贮存医疗废物和重点
11、管控生活垃圾。收集的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应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或者应急处置单位处置,完善交接记录和转移记录。临时性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提停止使用时,应做好场所和设施的消毒工作,并采取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三节生活源危险废物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有害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第二十三条【有害垃圾投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做好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投放有害垃圾的行为及时规劝、制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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