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公司外包服务协议模板(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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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人):XXXX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kXXxxx法定代人:XX乙方(受托人):XXXXX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鉴于:1、甲方为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己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3、甲乙双方己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
2、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本协议内容如下:一、前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
3、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三)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己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己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
4、议委托人)。5、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6、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7,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8、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俏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9、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10、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
5、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II、工作日/交易H: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12、开放口: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13、T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14、T+1日: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
6、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18、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19、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
7、情况的账户。20、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21、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22、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23、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24、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2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8、净值的过程。28、兀:指人民币兀。29、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30、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1、中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中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3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34、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35、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或停电故障、网络病毒、黑客攻击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
9、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由前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详情,以及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声明与承诺(一)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委托外包的基金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己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二)甲方保证其己或将作为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己经或即将依法完成备案。(三)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其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及充分授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四)甲乙双方承诺按照
10、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四、委托事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乙方为甲方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具体基金、相应的外包服务范围及费率,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由双方确认的产品要素我的相关约定执行,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的约定,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未规定的适用本协议的约定。(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I、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其作为私募机构管理人的登记及其管理的产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业务;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登记、备案所需的基础材料;2、乙方同意接受
11、甲方的委托,并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为甲方提供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的备案服务。(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资金及募集资金的监管服务;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外包业务指引(试行)为甲方提供销售资金及募集资金的监管服务,按照前述监管规范的要求保障投资人认(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安全。(三)注册登记服务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其管理的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注册登记人,按照双方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通过自身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代为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以
12、及基金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基金登记相关事宜。(四)销售运营服务I、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其作为管理人发行的产品的销售运营支持业务;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根据甲方提供的经其确认后的数据,在销售平台中维护基金的客户资料、账户信息、委托交易信息及与注册登记系统的对接、数据传递等业务。(五)估值核算服务1、甲方作为所负责管理的基金资产主会计人,委托乙方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及期货公司提供的结算数据、交易数据及甲方发送的相关业务指令办理基金资产的会计核第与估值,与基金托管人及时核对估值结果,并向甲方提供核对后的估值结果。2,乙方指导甲方按照该等服务需求准备
13、相关材料及文件;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会计核算与估值的基金,由甲方提供本协议附件H、Q、日、【四】所需表格,并经双方共同确认。(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为基金提供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配合甲方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有权享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所委托基金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2、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传送所委托基金服务相关资料和数据,有权从乙方获得约定的业务资料及业务支持;3、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14、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4、甲方在与乙方协商致的情况下,有权通知乙方按甲方合理要求设置基金相关业务参数;甲方有权在乙方系统允许条件下,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5、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业务;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
15、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及外包服务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又多1、甲方应确保其制定的基金合同等文件中的业务处理规则符合相关业务规则、指引规定;应确保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自主履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履行反洗钱管理的相关义务;2、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乙方在外包服务工作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工作进度,按照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配合乙方安排、部署并落实相关工作;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履行该等义务,应要求该等受托人做好与乙方的衔接、配合等工作:3、向乙方提供所委托基金的相关要素信息,供乙方办理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外包服务,并在基金相关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4、向乙方或要求相关第三方向乙方按时提
16、供进行所委托基金外包业务所需的规定格式的相关第三方数据资料、业务参数等信息,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生效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正式本、基金成立时相关数据及资料、基金账户申请与交易表数据、开放期申赎汇总确认数据、基金投资的交易结算数据、资金划转指令、基金申购赎PI确认书、投资收益分配指令、基金的场外交易确认单、银行间市场成交单、清算方案等;如甲方委托的证券经纪商为乙方,则甲方可授权乙方自行采集其所负责的相关数据;5、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并做好
17、信息备份和维护工作;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进行确认,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确认时,应及时通知乙方:7、甲方对于本协议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8、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9、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10、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II、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外包服务而免除或者减轻;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
18、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根据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业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并不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等有关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规则、流程、标准等,并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等义务。2,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据以进行基金外包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相关的工作成果,自始享有完整、独占并排他的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权。4,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妥善地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19、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基金外包服务费用。6,乙方如为基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基金的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为所负责的外包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7、乙方如为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则乙方有权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2、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基金外包服务,
20、真实反映基金具体情况。3、乙方应配备足彰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外包业务,负责维护基金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4、向甲方按时传送有关基金外包业务的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方及时核对服务结果。对于基金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木协议另有约定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5、对于外包服务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6、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崎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尊重并平等对待甲方及
21、基金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7,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募集账户内资金的安全。8、乙方提供注册竟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应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乙方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乙方就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应接受
22、甲方的监督;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权益代理等服务。9、乙方可以对甲方选择其他的基金中介机构事宜提供建议,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七、外包服务细则(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等文件并反馈给乙方,同时按照清单内容准备各项材料。乙方收到并确认甲方准备的材料完整、无误后,应及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按照其操作手册、填表说明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准确,如需补充相关信息的,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乙方应及时跟踪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进
23、度,并将跟踪信息反馈给甲方。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电子版材料及相应的纸制文件。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业务。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如实填报相关事项,但不保证一定能顺利通过登记或备案审核,是否给予登记或备案,均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按其业务规则确定。如登记或备案不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反馈相关错误信息的,最先获得信息的一方有义务将相关反馈信息告知另,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1、乙方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该账户同时可用于
24、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归集和划拨操作。2、基金募集期和运作期间,委托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货币资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甲方基金存在代销机构的,甲方应要求代销机构将其汇集的委托人认购、申购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在基金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无权动用该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募集期结束,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募集资金证明。基金运作期间,乙方应及时将申购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将赎回、分红资金划至投资者或代销机构指定收款账户;除此目的之外,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任何人无权动用。3、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产品成立划款通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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