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行刑衔接检验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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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行刑衔接检验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药监法(2023)60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分局),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规范药品检验和认定,及时、准确、高效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省药监局、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药品行刑衔接检验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2023年11月29日福建省药品行刑衔接检验认定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及时、准确、高效打击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违法犯罪行为,统一指导我省药
2、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行刑衔接工作,规范药品检验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方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药监法(2022)41号),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省药监局负责与省级司法机关沟通联系和有关制度起草、制定,以及本局移送涉药品刑事案件和省公安厅委托的药品检验、认定工作,指导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药品
3、监管部门开展药品检验、认定工作,指派有关专家参加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药品认定工作。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指定承担药品监管工作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机构负责本部门移送涉药品刑事案件,以及本辖区公安机关委托办理的药品检验、认定工作。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省、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协调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对
4、于扣押数量较大、种类较多以及对抽样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派员协助进行现场抽样。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可以依法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该批次或者该类型全部涉案产品的检验结果。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药品认定是指省、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是否为假药、劣药、民间传统配方,以及涉案药品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的意见。第五条需邀请专家参加药品认定的,省、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案情和涉及的药品领域等选择药品安全专家库相关领域专家,并告知专家可能需
5、要出庭作证或者出庭说明。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设立市级药品安全专家库,按规定选取专家参与药品认定工作,也可以向省药监局申请从省级药品安全专家库中按规定选取专家参与药品认定工作。第六条药品认定分为以下情形:(一)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假药的认定: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劣药的认定: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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