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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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商规(2023)1号各市(州)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主管部门: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己经2023年8月17日商务厅第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文物局2023年8月29日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四川老字号保护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四川老字
2、号在商贸流通、促进消费、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老字号,是指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巴蜀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第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省级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品牌认定为四川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四川老字号企业,建立健全四川老字号名录。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第四条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
3、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公开公正、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坚持绿色发展、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第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四川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展示,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第七条鼓励和支持老字号相关商协会发挥行业促进作用,为四川老字号提供企业维权、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老字号商
4、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推动四川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第八条第二章示范创建条件四川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二)具有巴蜀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深厚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第九条四川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一)依法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5、(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六)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第三章示范创建程序第十条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程序包括:发布通知、自愿申报、初审报送、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社会公示、发布公告等。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发布通知公布示范创建具体安排;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将拟认定的四川老字号提交部门集体会议决策;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四川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四川老字号名录
6、;授予四川老字号标志使用权、颁发四川老字号牌匾。第十二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第十三条拟认定的四川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书面举证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后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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