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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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宁党发202321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带动全区旅游服务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水平提升为目标,奖励在创建旅游服务质量品牌中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荣誉,在宁夏从事旅游服务工作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第三条旅游服务质量奖励资金纳入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采取年度申报奖励的方
2、式实施,每年申报奖励一次。第二章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第四条宁夏旅游服务质量奖设旅游基础服务质量奖、第五条旅游基础服务质量奖。奖励对象为持有导游证,与宁夏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宁夏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一线导游;与宁夏文化旅游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为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提供讲解服务的一线讲解员;或与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订立劳动合同的服务人员。(一)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本区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每年带团天数不少于30天的导游,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二)新获得全国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相当级别奖项的导游(讲解员),每人分别奖励2
3、万元、1.5万元、1万元。(三)新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游或相当级别培养项目的导游(讲解员),每人奖励1万元。(四)新获得全国星级倪店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相当级别奖项的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服务人员,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07万元、0.5万元。(五)对评定为全区优秀“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的,每人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第六条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奖。奖励对象为宁夏行政区域内提供文化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企业。(一)对评定为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优秀的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授予年度文化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奖。(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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