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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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1日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城镇集中建设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本办法所称
2、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弃土(含一般弃土和盾构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第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O建筑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各县市区(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下同)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发改、财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
3、度。第五条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环卫专项规划,并依法开展和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手续。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临时堆放及资源化利用需求。第二章源头管理与收集运输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后应当采取措施,利用现代化技术对废弃材料实行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提交属地城管部门审查。方案需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去向等关键要素。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
4、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一)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二)公示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三)在工地现场安装必要喷淋降尘设备;(四)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确保车辆不带泥驶出工地,并做好洗车槽、沉淀池的泥浆污水处理工作。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置冲洗车辆、洒水、喷淋等设备;(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做好信息登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防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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